網域名稱爭議申訴的要件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的申訴人,只有在符合處理辦法第五條的要件下,才得以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以下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 

1.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2.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3.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第一個要件「商標、標章」的意義,就是指商標法上的商標與服務標章。最後一個部分「其他標識」,是指如同前述的商標、標章、姓名等一般,可以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使相關大眾可以用來區別不同的商品或服務。

 

在第二個要件上,「權利」是指在法律上所承認的權利,如商標權、姓名權、商號使用權等。「正當利益」在認定上比較不易,可能必須視個案加以認定。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在認定上可以考慮以下幾點: 

一、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經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的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二、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這句話的意思是說,一般大眾已經對這個網域名稱非常熟悉,並且一般大眾在看到這個網域名稱時,可以聯想到註冊人。 

 

三、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沒有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的情形。如果有混淆或誤導消費者,而藉由這種方式獲取商業利益的情形,這是一種不公平的競爭手段,所以自然不應該認為註冊人具有正當利益。

 

至於在第三個要件「惡意」註冊或使用的認定上,可以考慮下列幾點: 

一、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在透過網域名稱的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從申訴人或者其競爭者的手中,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這就是最典型的網路蟑螂行為,註冊人搶註網域名稱的目的,並不是在使用,而是在販售圖利。

 

二、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由於申訴人必須主張在商標、標章、姓名等標識上,將因為註冊人的使用該網域名稱而受到妨礙,因此申訴人必須積極證明註冊人註冊是有此一目的存在。

 

三、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了妨礙競爭者的商業活動。 由於目前電子商務的盛行,所以有可能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的目的,是為了阻礙競爭者使用這個網域名稱,使得競爭者沒有辦法藉由這個網域名稱,讓其他事業或一般大眾找尋到他所架設的網站。此一行為可能也有不公平競爭的性質,所以也足以認定註冊人的「惡意」。 

 

四、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而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特別是在有著名的、為大眾所熟知的商標、標章、姓名等標識時,由於與這些著名標識相似,將容易引起一般網路使用者的混淆,誤以為這個網域名稱所在的網站,與這些著名商標等標識、其所代表的企業或個人,有什麼關聯。因此如果註冊人有第四點所述的情形時,也應該可以認定有惡意註冊或使用的情形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