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會為促進國內法律學術界對律師制度相關專題之研究,訂有「對大專院校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研究律師制度相關專題獎助辦法」以增進相關研究文獻之產出。
獎助辦法之運作,係由本公會邀請律師與學者5至7人組成審查委員會,依獎助辦法進行書面與面談方式審查,相關資格、申請及審查方式,請參下列獎助辦法,洽詢電話:(02)2351-5071。
第一條:宗旨
為鼓勵大專院校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研究律師制度相關專題,以健全國內律師制度並提昇律師執業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象
國內各大專院校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從事有關國內外律師公會組織、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懲戒制度、律師之社會功能、律師與司法之互動等相關主題之研究,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第三條:公佈申請
本公會得視需要,依本辦法公佈受理獎助申請,並通知各大專院校。
第四條:資格
依據本辦法申請獎助者,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國內各大學院校碩、博士班研究生。
二、申請獎勵之研究為碩、博士學位論文。
三、申請獎勵之論文須未接受任何單位補助。
第五條:名額
本公會依本辦法獎助之名額,博士班一名,碩士班二名。
第六條:獎助金額與方式
博士班研究生每名十萬元,碩士班研究生每名五萬元。
研究計畫審查通過後,先獎助二分之一金額;至論文完成,口試後送交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領取其餘款項。
第七條:申請文件
依本辦法申請獎助者,須向本公會提出下列文件,以供審查:
一、學經歷等相關履歷。
二、研究所歷年成績單。
三、研究計畫乙式五份,其內容應包含論文題目、研究動機、研究大綱、研究方法與步驟、預定研究進度等。
四、就讀研究所師長推薦函二份。
五、其他曾發表之著作。
論文口試通過後,應提交論文紙本五份及其電子檔,以供審查。
前項論文紙本應註明「台北律師公會獎助論文」字樣。
申請文件不齊者,本公會得定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未提出申請。
第八條:審查委員會
對於依本辦法申請獎助者,本公會應聘請委員五至七名組成獎助審查委員會,其中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名。
第九條;審查期間
申請人提交研究計畫或論文後,本公會應於一個月內交由獎助審查委員會定期審查,審查結果除於律師雜誌公佈外,並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獎助審查委員會為進行審查,得通知申請者面試。
獎助審查委員會得決定受獎助者從缺。
第十條:請領程序
受獎助者應於接獲審查結果書面通知後,持該通知親自或檢附該通知具函向本公會申請核撥獎助金。
受獎助者為前項申請時,應同時以書面同意本公會及會員得為非營利目的而重製或編輯其著作。
第十一條:失權
受獎助者通過本公會獎助審查後,未經本公會同意而變更論文題目或研究內容,或未於研究計畫審查通過後碩士三年內、博士五年內完成論文口試,或發現不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資格者,其獎助資格當然取消。已領取獎助款項者,應將領取款項歸還本公會。
前項所定三年、五年期限得經獎助審查委員會核准後延展。
第十二條:其他
受獎助者得開列研究所需書籍書單,提交申請獎助論文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本公會購買,置於本公會圖書資訊室,以供免費閱覽,但應遵守本公會圖書資訊室相關使用辦法。
第十三條:
已發表之學位論文或其他著作,符合本辦法第二項規定者,本公會得準用本辦法受理申請獎助,其名額、金額、資格等相關事項,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後,依本辦法第三條公佈之。
第十四條:生效依據
本辦法經本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