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人的告知義務
註冊人於註冊使用網域名稱後,所享有的地位為何,一直是有所爭議的問題。有鑒於註冊管理機構TWNIC為一財團法人,因此註冊人透過受理註冊機構,與 TWNIC所成立的關係,應為私法上的契約關係,也就是 TWNIC與註冊人之間的網域名稱使用契約關係。所以,有關網域名稱使用的相關問題,都應依據相關的註冊辦法,處理註冊人與TWNIC、受理註冊機構之間的法律關係。
既然是私法上的契約關係,所以TWNIC要求註冊人在申請註冊網域名稱時,應該依循註冊辦法的規定,確實填寫相關的註冊資料,並確保其真實性。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 應確保申請書所記載的陳述內容完整且正確。
2. 就註冊人所知,其所註冊的網域名稱沒有侵害他人之權益。
3. 並未以不正當之目的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4.非故意以違反相關法令之方式,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如果有違反上述規定時,依據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註冊人同意依本辦法取消或移轉已註冊之網域名稱。這是因為註冊人在同意上述的要件下,由於這些要件已經納入「網域名稱使用契約」,成為契約條款的一部份,因此TWNIC自得依處理辦法取消或移轉該網域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