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決定公告

案 號:102年網爭字第008號
系爭網域名稱:beats.tw
處理程序開始:2013/10/31
處理現況及決定:移轉
決定書:台北律師公會專家小組決定書

案 號:102年網爭字第008號 

 

申訴人 美商節拍電子(有限責任)公司(Beats Electronics, LLC) 地址:美國加州90404聖塔莫尼卡市苜蓿地大街1601號5000N室(1601 Cloverfield Blvd. Suite 5000N, Santa Monica, CA 90404) 

代理人 蔡瑞森 律師 

 

註冊人 liujianhao (亦名「jianhao liu」) 

地址:臺北市103大同區昌吉街53號1樓(1F., No.53, Changji St., Datong Dist., Taipei City 103, Taiwan (R.O.C.) ) 

 

就申訴人美商節拍電子(有限責任)公司(Beats Electronics, LLC)針對註冊人liujianhao在受理註冊機構WebCC Ltd.註冊之網域名稱「beats.tw」提出申訴,請求註冊管理機構將系爭網域名稱移轉予申訴人乙案(案號:102年網爭字第008號),決定如下: 

主文 申訴有理由,註冊管理機構應將網域名稱「beats.tw」移轉予申訴人。 

 

理由 

一、本件申訴人主張其公司名稱為Beats Electronics, LLC,且於國內外已註冊及使用「BEATS」商標多年,已成為全球消費者及相關業者所熟知之著名商標,具有高度之識別性,惟註冊人於民國(以下同)101年8月20日在受理註冊機構WebCC Ltd.( 該受理註冊機構係由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直接授權之.tw網域名稱受理註冊機構)註冊網域名稱「beats.tw」,因其特取部分「beats」與申訴人之註冊商標及公司名稱特取部份「BEATS」完全相同而產生混淆,而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並無任何權利或正當利益,且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之行為,已違反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於102年10月17日向本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beats.tw」予申訴人。本爭議處理機構則於102年10月31日將申訴書影本寄送註冊人(102年11月1日送達),請其於文到20日內提出答辯,惟註冊人迄至本決定書做成之日前,均未提出任何答辯,合先敘明。

二、按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依本辦法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此在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稱「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之三款情事必須全部成立,始符合申訴之要件,此由該條文之文義解釋即可得知。是以,本件申訴是否有理由,其爭點即在於:(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是否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有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三)註冊人是否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姓名及事業名稱相同而產生混淆 1.申訴人之公司名稱為Beats Electronics, LLC,此有申訴人提出美國德拉瓦州公司證明書可稽。又在註冊人於101年8月20日註冊網域名稱「beats.tw」前,申訴人即已在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多件商標在案,包括:註冊號數第01422919號「BEATS」商標(註冊日99年8月1日,商品類別38)、註冊號數第01424725號「BEATS」商標(註冊日99年8月6日,商品類別25)、註冊號數第01440556號「BEATS」商標(註冊日99年11月16日,商品類別38、41)及註冊號數第01462747號「BEATS」商標(註冊日100年7月1日,商品類別9),此亦有申訴人提出商標註冊資料及經濟部智財局商標檢索系統之網路公告資料可考。 

2. 本件依整體觀察方式,可輕易得知註冊網域名稱「beats.tw」之特取部分「beats」,與申訴人之公司名稱及在我國取得商標權之「BEATS」兩者間除字母大小寫不同外,其餘完全相同,本專家小組判斷由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網路使用者施以普通之注意,實無從區辨系爭網域名稱特取部分「beats」,與申訴人之「BEATS」商標及公司事業名稱間,有何不同,故顯有混淆情形。 

(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並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1. 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一、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二、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三、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又所謂「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並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係屬消極事實,衡之舉證責任分配之公平性及合理性,前開「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並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之消極事實,強命申訴人舉證顯有困難,應轉而由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有何權利或正當利益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始為適當。 

2.註冊人至本決定書做成之日前,並未就其網域名稱有何權利或正當利益之積極事實提出任何說明或證據。且經本專家小組依職權查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商標檢索系統,並未發現註冊人「liujianhao」或「jianhao liu」有註冊或申請任何含「beats」字樣之商標。又註冊人業已使用系爭網域名稱「beats.tw」,然該「www.beats.tw」網站未經授權即於其網頁上使用申訴人之前揭「BEATS」註冊商標,更於其網頁下方標示「beats by dr. dre c Beats Electronics LLC. All Rights Reserved」等字樣,經查「beats by dr. dre」亦由申訴人於102年3月1日取得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號數第01569377號商標權(商品類別6、9、11、12、27、28),顯然註冊人使用網域名稱之方式,確易使人誤認為該「www.beats.tw」網站係由申訴人所建構,而生混淆。再觀「www.beats.tw」網站上展示多種附有申訴人之「BEATS」商標之耳機之商品照片及標價,供一般消費者購買,然本專家小組依職權檢視該網站,卻發現註冊人於該網站「常見問題」網頁(http://www.beats.tw/Service/Help-2149.html)中記載「問:是正品嗎,為什麼跟市面上的價錢相差那麼多?答:非正品,我們的貨源沒經過授權,也沒交代理費,所以價格低。」云云。本件姑不論申訴人已主張「www.beats.tw」網站上所販賣之商品為仿冒品,即觀註冊人使用「www.beats.tw」網站之方式,已足堪認定註冊人係以混淆、誤導消費者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且難認其有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之情形。因此,本專家小組判斷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並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1.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認定第一項第三款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一、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二、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三、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四、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2.系爭網域名稱「beats.tw」係於民國101年8月20日註冊,然申訴人之「BEATS」商標早於系爭網域名稱「beats.tw」於民國101年8月20日註冊前,即已取得商標權:註冊號數第01422919號「BEATS」商標(註冊日99年8月1日,商品類別38)、註冊號數第01424725號「BEATS」商標(註冊日99年8月6日,商品類別25)、註冊號數第01440556號「BEATS」商標(註冊日99年11月16日,商品類別38、41)及註冊號數第01462747號「BEATS」商標(註冊日100年7月1日,商品類別9),其中註冊號數第01462747號「BEATS」商標權,商品類別9,指定使用之商品包括:影音設備、行動電話用耳機、耳機等,核與註冊人於「www.beats.tw」網站上所販賣之商品相同。按上開申訴人之商標註冊情形,均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之公示資料,註冊人僅需依一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可得知申訴人早已獲得「BEATS」文字相關商標權,註冊人卻仍註冊與「BEATS」商標相同特取文字之系爭網域名稱「beats.tw」,難謂其註冊無妨礙申訴人使用「BEATS」商標及事業名稱為目的。又自註冊人使用系爭網域名稱「beats.tw」之情狀觀之,該「www.beats.tw」網站未經授權即於其網頁上使用申訴人之前揭「BEATS」註冊商標,更於其網頁下方標示「beats by dr. dre c Beats Electronics LLC. All Rights Reserved」等字樣,上開「beats by dr. dre」亦由申訴人於102年3月1日取得我國註冊號數第01569377號商標權(商品類別6、9、11、12、27、28),顯然註冊人使用系爭網域名稱「beats.tw」之方式,已使人誤認為該「www.beats.tw」網站係由申訴人所建構;註冊人並於www.beats.tw網站上展示多種附有申訴人之「BEATS」商標之耳機等商品照片及標價供消費者購買,卻又自認所銷售產品為「非正品」,更足見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及事業名稱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因此,本專家小組判斷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四、結論: 

綜上所述,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姓名及事業名稱相同而產生混淆,又申訴人就註冊人關於系爭網域名稱並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且註冊人註冊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顯有惡意等情,業如前述,故本件系爭網域名稱確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及3款之情事。從而,申訴人請求註冊管理機構依處理辦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將系爭網域名稱移轉予註冊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又申訴人之其他主張,對於本決定書之作成,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爰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第15條之規定,做成決定如主文所示。 

 

專家小組:吳尚昆律師 

 

決定日期:10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