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決定公告

案 號:107年網爭字第001號
系爭網域名稱:drmorita.com.tw
處理程序開始:2018/4/16
處理現況及決定:移轉
決定書:台北律師公會專家小組決定書

1. 當事人

1.1
申訴人: 森田藥粧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地址: 臺中市南屯區三和里永春東七路878-57號
送達地址: 彰化市中正路2段771號2樓
電話: 04-7618666分機531
1.2
註冊人: 註冊人:麗醫生技有限公司
地址: 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路261號3及4樓

2. 系爭網域名稱與其受理註冊機構

2.1系爭網域名稱:drmorita.com.tw
2.2受理註冊機構:網路中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2.3系爭網域名稱由註冊人於西元2015年5月7日申請註冊

3. 本案處理程序

3.1申訴人於西元(下同)2018年3月27日將申訴書送達台北律師公會,選擇由一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並於2018年4月6日繳交爭議處理費用新台幣肆萬元整。
3.2申訴書內容符合「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及「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附則」(下稱「處理附則」)相關規定,經台北律師公會確認後,於2018年5月7日正式受理本案。
3.3台北律師公會確認本案專家小組應由一名專家組成,並自其專家名單中選定楊敏玲律師組成本案之專家小組。
3.4截至決定做成之前仍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

4. 本案事實

4.1註冊人自2009年起,於台灣取得「森田藥粧MORITA ROBERTA」、「巧媽咪DR.MORITA」、「森田藥粧DR.MORITA」、「Dr.Morita森田藥粧」、「Dr.Morita」等商標,該等商標指定用於「化妝用具、清潔用海綿、人體清潔用刷及潔牙器具、非人體清潔用刷、捕鼠器、蚊香器、蟑螂捕殺器、抹布、菜瓜布、肥皂盒(商標法施行細則修正前第21類)」、「化妝品、乳液、敷面膜、保養品、卸妝品、染髮劑、人體用清潔劑、香皂、沐浴乳、洗髮乳、洗手乳、非人體用清潔劑、地板用亮光臘、洗衣粉、洗衣皂、香料、非醫療用口腔清潔劑、牙膏、漱口水、口腔清香劑(商標法施行細則修正前第3類)」及「化妝品、保養品、燙髮液、染髮劑、人體用清潔劑、衣物清潔劑、浴廁清潔劑、廚房用清潔劑、地板清潔劑、亮光劑、亮光乳劑、香料、皮革油、皮革用臘、牙膏、鞋用乳劑、除臭皂、乾燥劑、皮革保養劑、皮革清潔劑(現行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類)」迄今仍有效存續中。
4.2申訴人之創始人於1934年起,創立「森田行」小舖,經過第二代登記為「森田百貨有限公司」及第三代成立「森田藥粧股份有限公司」;除申請「www.drjou.com」作為申訴人網站外,尚於大陸註冊網站「www.drmorita.cc」及香港註冊網站「www.drmorita.com.hk」銷售「森田藥粧」、「Dr.Morita」等品牌面膜商品。
4.3註冊人醫麗生技有限公司於2015年5月7日向網路中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本案系爭網域名稱「drmorita.com.tw」(以下稱「系爭網域名稱」)。
4.4申訴人認註冊人所註冊之系爭網域名稱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乃向台北律師公會提出申訴,請求註冊管理機構移轉系爭網域名稱。

5. 適用規定

5.1系爭網域名稱申訴符合「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經台北律師公會確認,爰依據上開規定及「處理附則」正式受理。
5.2「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Domain Name)註冊管理業務規章」第26條第1項規定,註冊人就其所註冊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同意依「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系爭網域名稱經申訴人向台北律師公會提出申訴,是以註冊人既有私法上契約義務,應接受台北律師公會所為爭議處理。
5.3台北律師公會依「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處理附則」等相關規定處理,如有未規定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參酌「網際網路域名與號碼分配組織」(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所頒布之「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下稱「UDRP」)、「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施行細則」(Rules for UDRP)及其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如「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下稱「資策會科法中心」)、「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下稱「WIPO Center」)及「The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下稱「NAF」)等專家小組決定書。

6. 當事人之主張

6.1申訴人申訴及補充申訴略以:

6.1.1申訴人以「森田藥粧」分別結合「DR.MORITA」、「DR.JOU」註冊商標,亦分別以「DR.MORITA」、「DR.JOU」註冊商標,而日語漢字「森田」,以日文發音即係Morita,申訴人並以「森田藥粧DR.MORITA」、「森田藥粧DR.JOU」兩大系列品牌販售面膜,且除了於我國銷售DR.MORITA等品牌面膜外,在大陸、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美國、墨西哥等國家均有銷售。
6.1.2申訴人提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6年7月26日(106) 智商00438字第10680395420號商標評定書認定申訴人商標已廣為國內藥商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索普遍認知並臻著名(聲證3),申訴人另提出2018年5月31日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商訴字第4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亦認為「森田藥粧」商標於民國102年6月28日前即屬著名(判決頁8-9),並結合「DR.MORITA」、「DR.JOU」註冊商標並使用,而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判決頁10)。
6.1.3此外,申訴人於2014年9月11日以其關係企業上海申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申請註冊「www.drmorita.cc」網站,並於2014年9月12日以其關係企業森田藥粧(香港)有限公司向香港註冊「www.drmorita.com.hk」。
6.1.4由上得知,申訴人已長期使用該等註冊商標,並於多國有使用該等商標販賣面膜之事實,且經智慧財產局及法定申訴人商標已廣為消費者所普遍認知,故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www.drmorita.com.tw」,顯已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之情事,說明如下:

6.1.4.1系爭網域名稱「www.drmorita.com.tw」與申訴人之商標名稱「drmorita森田藥粧」構成近似,確實產生混淆:
(1) 系爭網域名稱之外觀與申訴人等商標名稱僅有無「森田藥粧」之中文字差別,其餘英文字母排列均相同,英文讀音相同,二者外觀構成近似。而系爭網域名稱之外觀與申訴人於大陸註冊之「www.drmorita.cc」、香港註冊之「www.drmorita.com.hk」網域更僅係註冊地之差異而已,二者外觀相彷彿,構成近似,兩相相較下,兩者如出一轍。
(2) 換言之,系爭網域名稱足使一般消費者與網路使用者混淆而無從分辨,進而產生誤導,誤以為系爭網域名稱所指向之網站為申訴人所設,故本件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事由。
6.1.4.2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1) 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後,假冒申訴人之名義進行各項活動,顯係意圖混淆、誤導消費者。
(2) 按「drmorita」並非一通俗文字,一般人難以思及,註冊人若非事先知悉申訴人商標等、申訴人網站「www.drmorita.com.hk」之存在,不致如此巧合已近乎相同之英文「drmorita」作為其網域名稱。
(3) 綜上所述,註冊人使用相同之英文小寫「drmorita」做為系爭網域名稱,意圖假借申訴人之名義從事各項商業活動,依據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並無權利或正當利益,故本件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事由。
6.1.4.3註冊人註冊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顯示惡意:
(1) 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後,消費者於入口網站搜尋引擎以「森田藥粧」檢索時,系爭網址名稱出現「Home-森田藥粧專賣店」,點選進去則為他牌產品(申訴人聲證四)。此顯見系爭網址註冊人假藉申訴人公司之名義從事各種商業活動,意圖引誘、誤導網站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以獲取不正當之利益,顯然妨礙申訴人使用其已依法註冊之所有商標及「www.drmorita.cc」、「www.drmorita.com.hk」之網域名稱,並妨礙申訴人之商業活動。
(2) 換言之,註冊人係意圖欺騙一般消費者及網路使用者,以達不正營利之目的,係惡意註冊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故本件符合處理辦法第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事由。

6.2註冊人於作成決定前,仍未提出任何答辯。

7. 決定理由

7.1網域名稱爭議之處理程序及原則
網域名稱爭議,其法律性質屬私權爭議,故「處理辦法」所規定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原則上係採辯論主義,亦即專家小組僅以當事人所提出事實證據,作為決定之基礎,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明之證據,專家小組除依其職權進行調查者外,無須加以斟酌,而專家小組作成決定之證據資料,除由TWNIC所提供與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之相關資訊外,以當事人所提供之申訴書或答辯書及其補充說明或文件為原則。
7.2要件
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是本件申訴是否有理由,應依前述「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要件為判斷。
7.3系爭網域名稱是否與申訴人之商標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

7.3.1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或事業名稱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之情形,係指系爭網域名稱,依整體觀察方式,在外觀、觀念或讀音上可認為相同或近似,而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網路使用者施以普通之注意,仍有混淆誤認之虞者,即構成該要件。
7.3.2經查,系爭網域名稱為drmorita.com.tw,其特取部分drmorita與申訴人之商標「森田藥粧MORITA ROBERTA」、「巧媽咪DR.MORITA」、「森田藥粧DR.MORITA」、「Dr.Morita森田藥粧」、「Dr.Morita」英文文字部分於外觀上及讀音上完全相同,二者僅有英文字體大小寫之差別。系爭網域名稱drmorita之特取部分與申訴人之商標顯屬相同或相似,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網路使用者縱施以通常之注意,仍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故合於「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7.4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有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7.4.1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一、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二、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三、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7.4.2.所謂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有權利或正當利益,乃指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與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內容,在語意、字義或商業習慣上有明顯之關聯而言(參資策會科法中心專家小組決定書,案號:STLC2002-0077.4(3))。註冊人名稱為「醫麗生技有限公司」,與系爭網域名稱毫無關聯;且註冊人未提出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相關文字之證明,足證註冊人與系爭網域名稱應無使用上之合理關聯性,顯然不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

7.5註冊人是否惡意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7.5.1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是否惡意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認定之:
一、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二、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三、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四、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7.5.2.前開各款規定,解釋上均屬認定是否有「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之參考因素,僅為例示性規定,並不以該項所列之各款情形為限,且如有其中之一種或數種情事,足以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網域名稱,亦足該當之,並不以全部具備為必要。7.5.3經查,系爭網域名稱註冊阻礙申訴人以其Drmorita品牌申請註冊drmorita.com.tw網域,並使網路使用者誤以為註冊人與申訴人集團間有授權、代理、關聯或其他類似關係存在,且註冊人利用消費者搜尋網站以「森田藥粧」檢索時,出現系爭網址名稱為「Home-森田藥粧專賣店」,點選進去為他牌產品,顯見註冊人意圖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妨礙申訴人之商業活動,故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情狀。

7.6綜上,申訴人對「drmorita」註冊網域名稱有使用上正當利益,則申訴人依「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應屬有據。
7.7綜上,專家小組認為申訴人所訴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要件,決定如主文。

8. 決定主文

網域名稱「drmorita.com.tw」應移轉予申訴人公司。

 

專家小組:楊敏玲律師
決定日期: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