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和睦路2號10幢2樓218室代理人:柯一嘉律師
地址:臺中市南區南門里南門路103號2樓
2.系爭網域名稱與其受理註冊機構
2.1 系爭網域名稱:2dfire.com.tw
2.2 系爭網域名稱受理註冊機構: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2.3 系爭網域名稱註冊日期:西元2019年10月2日
3.本案處理程序
3.1 申訴人委託代理人於西元(下同)2020年1月22日將申訴書送達台北律師公會(以下稱「本爭議處理機構」),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並選擇由本爭議處理機構選定一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
3.2 本爭議處理機構於確認申訴書內容符合「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及「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附則」(以下簡稱「處理附則」)之相關規定後,正式受理本案。
3.3 台北律師公會確認本案專家小組應由一名專家組成,並自其專家名單中選定楊敏玲律師組成本案之專家小組。
3.4 截至決定做成之前仍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
4.本案事實
4.1 申訴人係2013年5月7日成立於大陸之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其擁有分別於2011年6月10日、 2014年11月7日及21日經ICANN就「2dfire.com」、「2dfire.net」、「2dfire-inc.com」、「2dfire-pre.com」、「2dfire-daily.com」、「2dfire-dev.com」、「2dfire-project.com」等域名所核發之國際頂級域名證書,並擁有於2011年6月28日以「2dfire.cn」為域名經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核准所頒發之中國國家頂級域名證書,且自2015年起,陸續於大陸、馬來西亞、香港、澳門、日本、加拿大、歐盟、新加坡、澳大利亞、韓國、臺灣等地取得標示有「二維火(簡體字)2Dfire」字樣之商標註冊。而申訴人所屬集團,除於2013年5月7日成立子公司杭州迪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並以其名義於2011年6月28日取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就域名「2dfire.com.cn」所核發之中國國家頂級域名證書外,2008年10月30日亦成立以「二維火」為名之子公司杭州二維火科技有限公司,集團長久以來深耕收銀系統產業,製造、生產及銷售以二維火為名之收銀機及相關軟體等系列商品,並曾以申訴人名義於2013年至2016年期間取得「二維火雲收銀管理系統5.0、6.0」、「零售火收銀」、「零售火掌櫃」、「零售微店」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所核准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且自2015年起至2019間陸續取得各類商業競賽之榮譽獎項及證明。
4.2 註冊人則係2017年8月10日成立於臺灣之二維火科技有限公司,其於2019年10月2日向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本案系爭網域名稱「2dfire.com.tw」作為其網站位址,並於該網址之網頁上刊載「二維火電腦版首頁」、「二維火手機版首頁」、「YOUTUBE視頻教程」「YOUTUBE視頻介紹」、「二維火智能點餐收銀系統-電腦版入口」、「TP-link智能追蹤監控系統—接單神器—QR-Code點餐機」、「二維火手機版入口官網下載—廚房KDS—手機收銀Casher—掌櫃端Boss」、「下載TP-link安防安卓APP—下載TP-link監控電腦PC端控制軟體」等網站鏈結以及LINE(0937932111、@zhm2112n) 、手機(0937932111)、網址(www.2dfire.com.tw)、地址(台中市南區南門路103號)、臉書粉絲團(www.facebook.com/2dfire)等聯繫資訊,並有申訴人收銀商品及軟體螢幕介面照片等,註冊人於前揭臉書粉絲團網頁上亦載有與申訴人所售相同之商品圖片,並使用與申訴人於大陸註冊之商標「二維火(簡體字)2Dfire及圖」中相同之圖樣。
4.3 申訴人認註冊人所註冊之系爭網域名稱「2dfire.com.tw」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乃向台北律師公會提出申訴,請求註冊管理機構移轉系爭網域名稱予申訴人。
5.適用規定
5.1 系爭網域名稱申訴符合「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經台北律師公會確認,爰依據上開規定及「處理附則」正式受理。
5.2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Domain Name) 註冊管理業務規章」第26條第1項規定,註冊人就其所註冊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同意依「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系爭網域名稱經申訴人向台北律師公會提出申訴,是以註冊人既有私法上契約義務,應接受台北律師公會所為爭議處理。
5.3 台北律師公會依「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處理附則」等相關規定處理,如有未規定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參酌「網際網路域名與號碼分配組織」(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所頒布之「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下稱「UDRP」)、「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施行細則」(Rules for UDRP)及其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如「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下稱「資策會科法所」)、「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下稱「WIPO Center」)及「The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下稱「NAF」)等專家小組決定書。
6.當事人之主張
6.1 申訴人申訴理由略以:
6.1.1 系爭網域名稱「2dfire.com.tw」與申訴人之商標、公 司名稱、國際頂級域名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申訴人公司設立、「二維火2dfire」商標申請、取得國際頂級域名「2dfire.com」註冊時點皆在2017年8月10日註冊人公司設立及系爭網域名稱註冊時點之前,是申訴人具有正當權利而應受到保護,且系爭網域名稱主要部分「2dfire.com.tw」,與申訴人之國際頂級域名「2dfire.com」相同,「2dfire」亦與申訴人大陸商標「二維火2Dfire及圖」、臺灣商標「二維火2Dfire」高度近似,確已產生混淆,且與申訴人集團子公司名稱中的「二維火」 之實質上意義、觀念相同,此外以網路使用者於搜尋引擎上查詢之通常習慣亦可能產生誤解系爭網域名稱所指示之網站是申訴人在臺灣之官網,是構成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
6.1.2 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並無權利,亦無正當利益:
註冊人在系爭網域名稱之網頁上使用申請人商品及軟體螢幕畫面之照片未經授權,乃意圖混淆、誤導消費者認註冊人為申訴人之臺灣代理商或業已取得申訴人授權。且系爭網域名稱非為一般大眾所熟知,註冊人亦未予以經營維護,甚至註冊另一網域名稱「douyin.com.tw」作官方網站,彰顯攀附申訴人國際頂級域名「2dfire.com」高知名度混淆消費者後再轉移至「douyin.com.tw」之意圖,此外註冊人使系爭網域名稱之網頁得以連結註冊人盜用申訴人大陸註冊商標「二維火2Dfire及圖」之臉書網頁,皆足證註冊人具混淆、誤導消費者並減損及獲取申訴人利益之意圖。是註冊人使用系爭網域名稱顯既非善意亦非合法、或屬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故無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第1、2、3款之情形,構成同條第1項第2款之要件。
6.1.3 註冊人惡意註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2dfire.com.tw」:
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之主要部份與申訴人國際頂級域名「2dfire.com」相同且與申訴人集團子公司名稱「二維火」、大陸商標「二維火2Dfire及圖」、商品名稱「二維火收銀機」高度相似,且註冊人未經申訴人授權即於系爭網域名稱之網站頁面刊載盜用申訴人大陸商標「二維火2Dfire及圖」之臉書頁面鏈結、申訴人之收銀商品及軟體螢幕介面等照片,並另行架設官方網站以「douyin.com.tw」為網域名稱,又於系爭網域名稱之網站上不實宣稱其屬阿里巴巴旗下子公司,是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目的乃係為妨礙申訴人使用商標、事業名稱及國際頂級域名及商業活動之進行,並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系爭網域名稱之網頁及其鏈截之臉書頁面、其他線上位址以遂不法利益謀取,顯有惡意註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之情形,符合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
6.1.4 申訴人聲明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
6.1.5 申訴人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如下:
附件1:申訴人擁有國際頂級域名「2dfire.com」及其它以「2dfire」為主要部分的相關域名證書影本。
附件2:申訴人之大陸商標「二維火2Dfire及圖」證書影本。
附件3:申訴人之臺灣及其他各地之商標「二維火2Dfire」證書影本。
附件4:申訴人二維火系列商品具有軟體著作權及獲得各大獎項之證明資料影本。
附件5:註冊人於系爭網域名稱之網站上,擅自使用申請人之收銀機商品及軟體螢幕畫面做為展示照片之畫面。
附件6:註冊人於系爭網域名稱之網域網站上刊載其臉書鏈結之畫面。
附件7:註冊人臉書首頁盜用申訴人之大陸商標「二維火2Dfire及圖」之畫面。
附件8:註冊人臉書網頁中擅自使用申訴人之商品作為其臉書相關內容之畫面。
附件9:杭州二維火科技有限公司在2008年10月30日成立及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在2013年5月7日成立之證明。
附件10:註冊人於2017年8月10日之設立日期之經濟部商業司登記資料。
附件11:在百度、谷歌等網站上搜尋許多申訴人公司及二維火收銀機商品的相關結果。
附件12:註冊人以另一網域名稱「douyin.com.tw」標示為「官方網站」之畫面。
附件13:依照網域登記資料「douyin.com.tw」係本件註冊人所註冊之畫面。
附件14:註冊人在系爭臺灣網域名稱「2dfire.com.tw」之網站上,宣稱其屬於阿里巴巴旗下子公司之畫面。
附件15: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核准陸資投資清單只有「香港商阿里巴巴香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該名單並無註冊人之公司名稱。
6.2 註冊人於作成決定前,仍未提出任何答辯。
7.決定理由
7.1 網域名稱爭議之處理原則:
7.1.1 網域名稱爭議,其法律性質屬私權爭議,故「處理辦法」所規定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原則上係採辯論主義,亦即專家小組僅以當事人所提出事實證據,作為決定之基礎,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明之證據,專家小組除依其職權進行調查者外,無須加以斟酌,而專家小組作成決定之證據資料,除由TWNIC所提供與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之相關資訊外,以當事人所提供之申訴書或答辯書及其補充說明或文件為原則。
7.1.2 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是本件申訴是否有理由,應依前述「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要件為判斷。
7.2 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
7.2.1 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或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之情形,係指系爭網域名稱,依整體觀察方式,在外觀、觀念或讀音上可認為相同或近似,而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網路使用者施以普通之注意,仍有混淆誤認之虞者,即構成該要件。
7.2.2 經查,系爭網域名稱為「2dfire.com.tw」,其特取部分「2dfire」與申訴人所有之國際頂級域名「2dfire.com」、「2dfire.net」、「2dfire-inc.com」、「2dfire-pre.com」、「2dfire-daily.com」、「2dfire-dev.com」、「2dfire-project.com」、中國國家頂級域名「2dfire.cn」及於大陸、馬來西亞、香港、澳門、日本、加拿大、歐盟、新加坡、澳大利亞、韓國、臺灣等地註冊之商標中之「二維火(簡體字)2Dfire」、所屬集團旗下子公司杭州迪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所有之中國國家頂級域名「2dfire.com.cn」等中之「2dfire」數字與英文文字部分,除英文字體「D」大小寫之差別外,外觀上及讀音上完全相同,且參酌註冊人於系爭網域名稱之網頁上所用簡體中文字「二維火」,可認系爭網域名稱中「2dfire」之觀念亦應與申訴人註冊商標中之「二維火(簡體字)」相同。是系爭網域名稱特取部分之「2dfire」與申訴人之商標或其他標識等縱非相同亦為近似,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網路使用者縱施以通常之注意,仍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故合於「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7.3 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7.3.1 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一、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二、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三、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又按「於舉證責任分配上,申請人就『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原則上所負乃形式舉證責任,而由註冊人舉證其就系爭網域名稱有權利或正當利益。」(參資策會科法所專家小組決定書,案號:STLC2008-010,7.3.3),是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各款規定之情事應由註冊人舉證說明,合先敘明。
7.3.2 經查,註冊人公司名稱雖為「二維火科技有限公司」,惟設立時點均在申訴人公司及申訴人集團子公司杭州二維火科技有限公司設立之後,且至今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商標檢索系統中未能發現註冊人註冊有任何含有「2dfire」、「2Dfire」或「二維火」字樣之商標,反觀申訴人自2018年7月業已於我國取得註冊商標「二維火(簡體字)2Dfire」,且於世界多國均有「二維火(簡體字)2Dfire」之商標註冊,並有多個含有「2dfire」字樣之國際頂級域名,其中國際頂級域名「2dfire.com」甚至於2011年6月即已由申訴人所屬集團旗下子公司杭州二維火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並長期經營餐飲收銀系統、機械及管理軟體相關產品,而註冊人卻直至2019年10月2日始註冊與申訴人所有之商標、國際頂級域名等相同或近似之系爭網域名稱,且於系爭網域名稱之網頁上展示之商品及軟體螢幕畫面之照片內容又與申訴人所銷售或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高度相仿,是難認註冊人使用系爭網域名稱係屬善意。
7.3.3 次查,註冊人將以「douyin.com.tw」為網域名稱之網站標示為其官方網站,銷售並提供與申訴人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是難認註冊人無藉攀附申訴人所有之商標、國際頂級域名等之商譽而混淆消費者後,再以該官方網站取代系爭網域名稱之網頁之嫌,故亦難認系爭網域名稱於註冊人未予積極經營及維護下已足認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7.3.4 此外,註冊人於系爭網域名稱之網頁及其所鏈結之臉書粉絲團之網頁中所示之圖片與影片亦與申訴人所提供之餐飲收銀系統、機械及管理軟體等相關商品或服務之圖片或影片高度相仿,並有申訴人大陸商標「二維火(簡體字)2Dfire及圖」之呈現,是足堪認註冊人有侵害申訴人之智慧財產權、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其與申訴人之關聯、剝奪申訴人交易機會牟取不法商業利益情事之高度可能,而註冊人迄今卻未就使用系爭網域名稱之方式係「合法」、「非商業」或「正當」為任何舉證或提出相關事證說明。
7.3.5 依前揭註冊人公司設立及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時點均於申訴人之後且確未註冊包含「2dfire」、「2Dfire」或「二維火」字樣之商標,又未積極經營及維護系爭網域名稱、未經授權即使用申訴人智慧財產權等情,並依上開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專家小組顯難認定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之使用有權利或正當利益而有「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適用之餘地,故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7.4 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7.4.1 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是否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認定:一、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二、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三、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四、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7.4.2 惟前開各款規定,僅為例示性規定,解釋上均屬認定是否有「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之參考因素,並非以該項所列之各款情形為限,且如有其中之一種或數種情事,足以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網域名稱,亦足該當之,並不以全部具備為必要(參台北律師公會107年網爭字第1號)。
7.4.3 經查,申訴人公司及其所屬集團之子公司杭州二維火科技有限公司兩者於大陸設立時點均早於註冊人公司2017年8月10日於臺灣設立之前,且申訴人擁有ICANN於2011年6月即核發之國際頂級域名「2dfire.com」,並擁有其他亦含有「2dfire」之國際頂級域名、中國國家頂級域名,自2015年12月起亦陸續於各國取得含有「二維火(簡體字)2Dfire」字樣之註冊商標,並經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18年7月核准以「二維火(簡體字)2Dfire」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帳款代收服務、使用卡支付處理、借款卡支付處理、對使用會員卡的會員提供回饋金、藉由網站提供金融資訊、保險服務、藝術品估價、股票經紀服務、擔保服務、不動產管理等商品或服務,而系爭網域名稱中「2dfire.com」之部分除與前揭申訴人所有之國際頂級域名完全相同外、亦與申訴人所有之其他含有「2dfire」或「2Dfire」之國際頂級域名、中國國家頂級域名、各國註冊商標英文部分等高度近似。是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明顯具妨礙申訴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所屬集團子公司二維火科技有限公司之事業名稱或其他含有「2dfire」或「2Dfire」之標識註冊網域名稱及妨礙申訴人商業活動等之目的。
7.4.4 此外,系爭網域名稱之網站頁面上所示圖片及網站頁面所鏈結之臉書粉絲團頁面上所示之圖片亦與申訴人二維火收銀機及收銀機螢幕軟體畫面相仿,其臉書粉絲團頁面上平面廣告甚至出現與申訴人之商標中「二維火(簡體字) 」、「2Dfire」完全相同之字樣,是足堪認註冊人基於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所屬集團子公司二維火科技有限公司之事業名稱或其他含有「2dfire」或「2Dfire」之標識產生混淆,以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系爭網域名稱之網站或臉書粉絲團等其他線上位址。
7.4.5 承前所述,本件雖未見註冊人有「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第1款規定情事,惟存在同條項第2、3、4款情形,是註冊人無論係就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或使用均有惡意至明,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
7.5 綜上,系爭網域名稱「2dfire.com.tw」與申訴人之商標、公司名稱、國際頂級域名存在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且註冊人對系爭網域名稱並無權利或正當利益,對其註冊及使用亦存有惡意,是申訴人依「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應屬有據。
7.6 綜上,專家小組認為申訴人所訴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要件,決定如主文。
8.決定主文
系爭網域名稱「2dfire.com.tw」應移轉予申訴人公司。
專家小組:楊敏玲律師
決定日期:2020年 4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