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A

    1. TWNIC 所處理的網域名稱爭議,只限於國家代碼(ccTLD)為【.tw】的網域名稱。  
    2. 不論是英文網域名稱、中文網域名稱,或泛用型網域,只要是國家代碼為【.tw】,都可依此一辦法解決爭議。 至於非【.tw】的網域名稱,則要看它有沒有國家代碼,如日本為【.jp】、中國為【.cn】。
    3. 有國家代碼的網域名稱,其註冊管理機構(即NIC)大多有類似TWNIC此一辦法,因此要解決這些網域名稱爭議,必須依循這些NIC所頒佈的辦法解決。 
    4. 沒有國家代碼的網域名稱,則是直接援用ICANN所頒佈的「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UDRP),向ICANN所認可的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1. 當註冊人同時具備以下事由時,申訴人就可以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2. 1.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3. 2.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4. 3.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在認定有沒有權利或正當利益時,可以考慮以下幾點: 
    5. (1)註冊人是否為善意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者能不能證明在爭議通知註冊人前,註冊人已經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的名稱,以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  
    6. (2)註冊人所使用的網域名稱,是否已經是一般大眾所熟知的。也就是說,這個網域名稱是不是足以讓一般大眾,在看到這個網域名稱時,就會跟某一事業或個人有所聯想。  
    7. (3)註冊人是否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的使用。並且註冊人沒有以此一網域名稱混淆、誤導消費者,或者藉由減損姓名、事業名稱或者其他標識的方式,來獲取商業利益。  
    8. 至於是不是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可以考慮以下幾點: 
    9. (1)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為了出售、出租  
    10. (2)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在妨礙申訴人使用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等其他標識 
    11. (3)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在妨礙競爭者的商業活動  
    12. (4)註冊人為了營利,而以造成與申訴人標識混淆的方式,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來瀏覽註冊人網站或其他線上位置。 
    1. 1.繳費時間應依據爭議處理機構所訂定的附則處理。 
    2. 2.申訴人不繳費的話,爭議處理機構就不會進行爭議處理程序。如果在繳交申訴書後十日內,一直都沒有繳交費用的話,就視為撤回申訴,申訴程序也就終止了!
    1. 爭議處理機構是獨立於註冊管理機構(TWNIC)、申訴人與註冊人之外,為處理網域名稱之爭議 、而經TWNIC所認可的中立機構。 
    2. 爭議處理機構在接受申訴人之申訴,並經申訴人繳納費用後,即應將申訴書送交註冊人,開始進行處理程序。  
    3. 爭議處理機構提供專家名單,供申訴人與註冊人選取候選專家,之後由爭議處理機構挑選, 組成專家小組。爭議處理機構並居中擔任專家小組與當事人之間的聯繫角色,在決定結果出爐後 ,通知TWNIC與雙方當事人。
    1. 申訴書應依據爭議處理機構所規定的制式格式,填寫下列事項: 
    2. 1.請求爭議處理機構處理之事項。 
    3. 2.申訴人及代理人資料。 
    4. 3.聯絡方式。 
    5. 4.選擇由一位或三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若選擇由三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應提出專家名 單。  
    6. 5.提供註冊人的相關資訊。 
    7. 6.有爭議之網域名稱。 
    8. 7.受理註冊機構。 
    9. 8.網域名稱爭議所涉及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與相關事項。 
    10. 9.載明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申訴要件,並遵守爭議處理機構所訂附則中格式之規定。 
    11. 10.敘明依處理辦法請求之救濟方法,也就是取消或移轉註冊人的網域名稱。  
    12. 11.敘明與申訴書中所載爭議網域名稱相關之其他法律程序。 
    13. 12.申訴人所依據的證據文件。
    1. 註冊人必須依據爭議處理機構在附則內所定的格式填寫,內容包括: 
    2. 1.針對申訴書內的陳述以及主張內容,所為的答辯或反駁,以及註冊人保有與使用該網域名稱的理由。 
    3. 2.註冊人及其代理人的資料。 
    4. 3.選擇以電子郵件或以一般郵件寄送的聯絡方式。  
    5. 4.如果申訴人選擇由一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而註冊人欲選擇由三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時,註冊人必須將這個意願表明在答辯書中。  
    6. 5.任一方當事人選擇由三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時,註冊人應自爭議處理機構所提供的專家名單中,提出三位候選專家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7. 6.敘明與申訴書中所載爭議網域名稱相關之其他法律程序。 
    8. 7.註冊人所依據之證據文件。
    1. 專家小組的組成,必須視專家小組的人數而定: 
    2. 1. 由一名專家組成時,此名專家由爭議處理機構選定。  
    3. 2. 由三名專家組成時,申訴人與註冊人各自從爭議處理機構的專家名單中,選出三名候選專家。爭議處理機構從雙方當事人所提出的候選名單中,各選出一位。 
    4.  
    5. 至於第三位專家的產生,由爭議處理機構提出五名專家名單,在考量當事人之意見後,選定第三名專家。 至於專家小組人數如何決定,可以參見下圖說明:  
    1. 爭議處理機構在收到申訴書後,會先檢閱申訴書之內容。 
    2. 如果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時候,爭議處理機構會立即通知申訴人。申訴人必須在通知送達後的五日內補正。
    3. 如果沒有補正的話,會被視為撤回申訴,所以申訴人要注意到這個問題!  
    4. 不過,即使申訴因未補正而被視為撤回,申訴人還是可以重新提出申訴。
    1. 原則上由申訴人負擔全部費用,但在「申訴人選擇一名專家,而註冊人選擇三名專家」時,雙方當事人各負擔一半費用。 因此在專家小組組成後,如有上述之情形出現,爭議處理機構會依據附則的規定,向申訴人追加或返還部分費用。
    1. 爭議處理機構會以合理、可行的方式將申訴書送達給註冊人,一般是以以下的方式處理: 
    2. 1. 以郵寄及傳真的方式,將申訴書寄送給登記於註冊機構資料庫中的註冊人地址及傳真號碼。  
    3. 2. 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將申訴書寄至註冊管理機構資料庫中之註冊人電子郵件信箱及postmaster@註冊人之網域名稱。  
    4. 3. 將申訴書寄到註冊人通知爭議處理機構寄送的地址,以及申訴人向爭議處理機構所提示的註冊人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
    1. 可以,當事人在填寫申訴書或答辯書時,就可以在上面註明是選擇電子郵件傳送,或一般郵件寄送。 
    2. 如果沒有選擇的話,爭議處理機構會以下列方式聯絡當事人: 
    3. 一、利用具傳送紀錄之傳真機傳送。 
    4. 二、利用郵寄或其他寄件業者之服務。 
    5. 三、經由網際網路傳送,且有傳送紀錄者。 
    6. 不過,以電子郵件傳送時,必須以純文字的格式為之。
    1. 主要有「當事人終止程序」、「依規定終止程序」以及「專家小組裁量終止程序」三種情形,至於造成終止的事由如下:  
    1. 依據爭議處理辦法與實施要點所為的一切行為,都不妨礙當事人間原有的救濟途徑,包括司法途徑(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途徑(向公平會檢舉),或者當事人亦得經由仲裁程序解決紛爭。所以不論是哪一方當事人,都可以依據其在法律上既有的權利去主張!
    1. 可以參考下圖的說明:
    1. 專家小組審理的方式,原則上是採取書面審理,也就是就申訴書與答辯書的內容加以判斷。不過,如果專家小組認為有進行言詞審理或其他程序的必要時,在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後,才可以進行,並且爭議處理機構可以收取部分所需的費用。
    1. 專家小組的決定,只有對TWNIC有執行力,也就是說,TWNIC在收到爭議處理機構所送達的專家小組決定書後,如果決定書的內容是「撤銷或移轉網域名稱註冊」時,TWNIC必須加以辦理。至於對爭議雙方的當事人而言,當事人還是可以向法院提出有關該網域名稱的訴訟,並不受專家小組決定的影響。 
    2. 雖然專家小組的選任,與商務仲裁仲裁人的選任過程,有些近似,但兩者至少有兩個重要不同之處: 
    3. 1.商務仲裁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然而網域名稱的爭議處理程序,並不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才發動這個程序進行的;
    4. 2.商務仲裁的判斷,有妨訴抗辯的效力(也就是在仲裁判斷後,雙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網域名稱的爭議處理程序則沒有。 
    1. 依據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原則上專家小組的決定,會全文公布在公開的網站上。不過,如果專家小組認為有正當理由,認為以不公布全文是比較適當的情形時,可以只公布部分的內容。因此,當事人如果認為有不公布全文的理由時,可以透過爭議處理機構,反映給專家小組決定。 
    1. 只要爭議處理機構依據以下的要件寄送申訴書給註冊人,依據實施要點第二條的規定,就有送達的效果了,這個時候註冊人上述的主張是沒有理由的: 
    2. 1.就註冊管理機構資料庫中的註冊人地址與傳真號碼,郵寄及傳真申訴書。所以註冊人如果有遷移或更改傳真號碼的情形,一定要記得通知TWNIC。 
    3. 2.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將申訴書寄到註冊管理機構資料庫中,註冊人的E-Mail信箱,以及postmaster@註冊人的網域名稱。 
    4. 3.將申訴書寄到註冊人通知爭議處理機構所寄送的地址,以及申訴人向爭議處理機構所提示的註冊人地址及E-Mail信箱。
    1. 基本上處理辦法與實施要點並沒有對迴避事由有直接的規定。不過,專家在接受選定前,或者在處理程序進行中,如果發現有可能影響其公平性與獨立性的事由時,應立即向爭議處理機構說明。這個時候,爭議處理機構必須指定替代人選,繼續進行未完成的程序。至於當事人如果有發現專家有不公平或不獨立的事由時,也應該可以向爭議處理機構反應,以妥當處理之。 
    1. 這是不行的。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如果要聯絡專家,必須透過爭議處理機構所指定的人員為之。
    1. 爭議處理機構會提供專家名單給當事人挑選,所以當事人可以先上各家爭議處理機構的網站,查詢這家爭議處理機構所具備的專家有哪幾位。 
    2. 要能夠擔任爭議處理機構的專家,必須對智慧財產權、電子商務等知識具有相當的瞭解,才能夠獲得爭議處理機構的選任。要知道這些專家的背景,可以向所屬的爭議處理機構查詢,或者在爭議處理機構的網站查閱。
    1. 最快速的方式,就是直接連上各個爭議處理機構的網站查詢。目前TWNIC所認可的爭議處理機構,網址如下: 
    2.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http://stlc.iii.org.tw 
    3. 台北律師公會::http://www.tba.org.tw
    1. 在專家小組組成後的14天內,或者專家小組所指定的期限內,會作出決定。之後由爭議處理機構通知雙方當事人及TWNIC。 
    1. 在專家小組組成後的14天內,或者專家小組所指定的期限內,會作出決定。之後由爭議處理機構通知雙方當事人及TWNIC。
    1. TWNIC 所處理的網域名稱爭議,只限於國家代碼(ccTLD)為【.tw】的網域名稱。不論是英文網域名稱、中文網域名稱,或泛用型網域,只要是國家代碼為【.tw】都可依此一辦法解決爭議。 
    2. 至於非【.tw】的網域名稱,則要看它有沒有國家代碼,如日本為【.jp】中國為【.cn】。有國家代碼的網域名稱,其註冊管理機構(即NIC)大多有類似TWNIC此一辦法,因此要解決這些網域名稱爭議,必須依循這些NIC所頒佈的辦法解決。 
    3. 沒有國家代碼的網域名稱,則是直接援用ICANN所頒佈的「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UDRP),向ICANN所認可的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1. 爭議處理機構在收到專家小組的決定後,會在三天內通知TWNIC。 
    2. TWNIC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2天內,會暫時先不執行此一決定內容。在這段期間內,如果註冊人沒有向TWNIC提出「申訴人已經向法院提出訴訟的證明文件」,則12 天過後TWNIC就會執行這個決定。 
    3. 不過,如果有當事人向TWNIC 提出「經公證的當事人和解契約書」,或者「撤回訴訟的證明文件、法院確定判決,或者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的證明文件」時,TWNIC會直接依據這些文件內容執行,這時就沒有上述等待12天的情形囉! 
    1. 不管是在爭議處理程序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如果有法院受理這項爭議的訴訟,這個時候專家小組可以自行裁量,是否暫停、終止或者繼續處理程序。 
    2. 當事人也必須將這一項法院受理訴訟的事實,通知爭議處理機構,再由爭議處理機構通知專家小組。 
    1. 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除了註冊人所註冊的網域名稱,跟申訴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可以提出申訴外,申訴人在申訴時還要說明註冊人具有以下兩種行為: 
    2. 1. 註冊人對於有爭議的網域名稱,沒有權利或正當利益; 
    3. 2. 註冊人是惡意註冊或使用這個網域名稱。 
    4. 所以,如果只證明這個有爭議的網域名稱,跟你的商標近似,是不夠的,還得證明有以上兩個要件才行哦!(請再參閱問題二的說明)
    1. 原則上是由每一家爭議處理機構來決定費用的額度。TWNIC所規定的收取費用標準,可以提供大家參考(以下數額都是最上限): 
    2. 1.由一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時,如果爭議包括1-5個網域名稱,收取新台幣4萬元,6個以上的網域名稱,則收取新台幣5萬元。 
    3. 2.由三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時,如果爭議包括1-5個網域名稱,收取新台幣8萬元,6個以上的網域名稱,則收取新台幣10萬元。 
    4. 不過,如果有進行言詞審理等其他程序的話,爭議處理機構可能會視情況酌收所需的費用,必須視各爭議處理機構所制訂的附則加以決定。 
    1. 如果申訴的時間是在修正內容生效之前的話,還是依據修正前、舊的規定加以處理。反過來說,申訴的時間如果是在修正內容(也就是新規定)生效後,則程序就必須依據新的規定處理。
    1. B 公司在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時,除了舉證證明這個有爭議的網域名稱,跟它所享有的事業名稱近似,而容易產生混淆外,還必須證明以下兩點: 
    2. 1. 註冊人沒有權利或正當利益: 
    3. 通常在這種情形下,A公司應該不會已經用這個網域名稱的特取部分(也就是與B公司事業名稱近似的部分),來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或者可以認為說,這個網域名稱不會減損B公司的事業名稱。 
    4. 2. 註冊人是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5. 通常在這種註冊與競爭對手標識近似的情形,大多是為了妨礙競爭者的商業活動,或者是為了營利,而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去瀏覽註冊人(A公司)的網站。 
    6. 申訴人B公司並且應附上證據文件,以說服專家小組自己的申訴是有充分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