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台北律師公會民事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陳麗文律師
房客在租屋處自殺,是侵害房東的房屋所有權?或侵害權利以外的利益?又房客自殺是否即為故意侵害房東財產利益的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民事判決介紹)
一、 案件概述:
本案房客在101年2月1日承租房東的房屋,同年6月17日在屋內燒炭自殺身亡,房東主張房價行情原有1,000萬,房客自殺成為凶宅後僅剩6成,房東主張房客自殺侵害其房屋所有權,向房客繼承人,即死者的父母,請求連帶賠償300萬元。
二、 歷審法院判決情況:
(一) 第一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訴字第3155號):房屋所有權未受有損害,房東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賠償300萬元無理由。
1. 房東主張:房客明知房屋非其所有,且應知於房屋內自殺死亡,將使房屋成為凶宅,日後難以出租、出售,仍於房屋內自殺身亡,自屬侵害房東房屋所有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房客繼承人,即死者的父母,請求連帶賠償300萬元。
2. 法院見解:房客雖然在房屋內燒炭自殺,但在法律上房東對房子所有權權能的行使並未受到限制,也沒有造成房屋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仍然可以提供房東親戚居住,所以房子的所有權沒有受到損害。自殺凶宅造成房屋貶值、無法出租等狀況,是在不動產交易市場上,因心理因素影響產生交易價格降低、減少,屬「純粹經濟上損失」,是「權利以外的利益」,不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的「權利」,因此判房東敗訴。
(二) 第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103年度上字第544號):房屋所有權未受有損害,不得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賠償,然自殺有違善良風俗,造成房屋跌價為眾所周知之事,依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賠償278萬3,594元有理由,房東勝訴。
1. 房東主張:經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進行鑑價,減損比例為30.81%,造成房屋價值減損278萬3,594元(9,034,708元×30.81%=2,783,594元),只就278萬3,594元部分提起上訴,並追加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的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法院擇一判賠。
2. 法院見解:自殺凶宅造成房屋貶值、無法出租等狀況,屬純經濟損失範疇,是權利以外的利益,因此房東就房屋貶值的損失,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要求房客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非自然死亡因素雖然沒有對房屋造成直接物理性的損壞或使用效用的降低,但衡量我國民情,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凶宅,難免有嫌惡、畏懼的心理,對居住者容易造成心理的負面影響,妨礙生活品質,因此與相同地段、環境的房子相較,凶宅在房地產交易市場的接受度及買賣或出租價格明顯低落,為眾所周知之事。因此,自殺雖是行為人終結生命的自我決定結果,但依現今社會風俗民情仍應受制約,應認為在他人建物內自殺,是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背於善良風俗的行為。何況故意在他人屋內燒炭自殺,對他人財產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為一般人可得的認知,因此房客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理由,判房東勝訴。
(三) 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未否定房東可依第184條第1項「後段」向房客繼承人請求賠償,然認定第二審法院未說明認定房客故意所憑的依據,因此廢棄第二審法院判決,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判。
1. 房客繼承人主張:房客自殺乃在了結自己生命,並無故意侵害被房東權益的意思。且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前段及第133條規定,並非保護他人法律。房客繼承人已表明願以市價向房東購買房屋,房屋並無價值減損,房東目前將房屋供其親戚居住,並無損失。
2. 法院見解:「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固然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其構成要件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為方法、手段,以達加損害於他人的目的,亦即行為人對加損害於他人,要有主觀上的故意才符合要件。而所謂故意,包括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間接故意),然第二審法院未說明房客是明知並有意以自殺行為造成房屋的價值減損,或預見其自殺行為將導致房屋價值的減損而不違背其本意,認定故意所憑的依據為何,即判定房客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免過於速斷,且有判決不具備理由的違法,因此廢棄第二審法院判決,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判。
三、 短評:
從此案例於各審法院之判決可觀查出,房客在租屋處自殺,並沒有造成房屋物理上的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房東仍可以就房屋自由使用、出租或出賣,所有權並未受到侵害,因此房東無法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受侵害求償,但凶宅導致房價貶值或無法出租產生的「純粹經濟上損失」,為「權利以外的利益」,房東或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向房客繼承人求償。雖然自殺依現今社會風氣,可認定屬於背於善良風俗的行為,然而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的主觀要件,房東可能須進一步舉證自殺房客,是有意以自殺行為造成房屋的價值減損,或預見其自殺行為將導致房屋價值的減損而不違背其本意,才有機會獲得勝訴判決進而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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