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無力凝聚律師界共識,國會勿再延宕律師法修正聲明
107年4月3日
全聯會無力凝聚律師界共識,國會勿再延宕律師法修正
律師法第21條要求律師應加入事務所及執行職務地點地方公會之規定,除限制律師職業自由及結社自由,也影響當事人訴訟權保障。台北律師公會多年來一直主張修改律師法為「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為建立修法共識,本公會已多次與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商。惟全聯會於今年度3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僅通過未來全國律師公會組織之各地公會個人會員代表上限,對涉及律師執業區域限制相關議題修正均未能通過。本公會認為,全聯會已無法凝聚律師界共識,為保障律師職業自由與國人訴訟權,國會應立即啟動修法,將律師法修正為單一入會全國執業。
現行律師法第21條規定強制律師應加入事務所及執行職務所在地地方公會之複數入會規定,限制律師職業自由及結社自由,不具合理性及正當性,且間接影響當事人訴訟權保障,故本公會多年來倡議「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修法,並持續於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內推動相關議案。經多年推動仍未有任何進展,本公會於去年9月間經會員大會決議後退出全聯會,獨立於全聯會架構外持續在立法院推動律師法修正。
於本公會在立法院推動相關修正時,全聯會以律師自治為由,主張應先由律師界自行協商達成共識。全聯會且於106年底提出章程修正案,欲透過修正該會章程形成共識之方式,進而作為未來在立法院推動律師法修正之方向,部分立法委員亦以此暫緩律師法之修正。本公會基於尊重立法院的期待,雖對全聯會提出之章程修正內容不盡同意,仍於行政院羅秉成政務委員會主持下,分別於3月18日、3月25日與全聯會協商。
惟在全聯會107年3月31日召開之會員代表大會上,除限制未來全國性律師組織架構之各地公會個人會員代表1/4上限外,其餘章程修正案包括有關律師執業區域限制之修正內容均未能通過。於此情形下,國會不可能期待全聯會有能力領導律師界就律師職業及結社自由限制之制度改革達成共識,而使制度改革一再延宕。本公會在此籲請立法院儘速修正律師法,並廢除律師法第21條複數入會規定。
律師法第21條複數入會規定無正當性
我國是單一法域國家,律師均是經統一之國家考試及格及職前訓練取得執業資格之專門職業人員,此執業資格不因執業所在地點不同而異。固然我國就律師及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採強制加入公會始得執業之「業必歸會原則」,但專門職業公會之目的,應係以實現專門職業人員之團結權並進而保障專門職業人員之執業獨立性,透過組織功能增進專業能力、建立與執行專業倫理準則等自律行為,進而更完善地提供人民專業服務及增進公共福祉,此於具有實現法治及保障人權功能之律師行業尤然。準此,律師只要加入一個公會,實已符合上述「業必歸會」之目的。
再者,法律事務範疇不以法院訴訟或非訟程序為限,受當事人委任或外縣市政府邀請到外縣市參與勞資調解、消保會議或外縣市政府之各類委員會等,或為外縣市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無論是否到外縣市或透過通訊媒體為之)等均是執行法律事務,然是否均構成律師法上之「執業」?是否均應加入該縣市地方公會?目前實務運作上多以有無於法院程序中受任作為認定「執業」標準,實與法律事務範疇本質不符。
參照規範其他專門職業人員之法律,如會計師法、技師法、建築師法等,均已是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現行律師法第21條規定強制會員「複數入會」,不僅無端增加律師執業成本,更無法理上之正當性,自不待言。
地方公會之生存不應以限制全體律師職業及結社自由為代價
「業必歸會」原則乃出於維持律師業(或其他專門職業人員)之獨立性、專業能力及受服務對象之公益性考量。設若今日律師業僅有一個以律師個人為會員之全國律師公會組織(如電機技師僅有一個全國公會),強制律師加入此一全國公會即足以達成「業必歸會」原則,至於律師是否要另行自行設置地方公會,應係各地律師之結社自由。換言之,律師法之「業必歸會原則」應無保證地方律師公會必然存在之理。
事實上,本公會過去主張採總會制,以全國性律師組織處理律師之自治自律事宜,並且透過在各地設分會或辦事處方式服務地方會員,應是最有效運用資源方式。然而,為表達協商善意並達成修法目標,本公會自105年以來主張「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修法方案,均以維持各地方公會存在為前提,並顧及地方公會財務而採用隨案徵收服務費方式。惟本公會雖一再折衷、妥協,部份地方公會仍希望維持「複數入會」現制。
本公會必須嚴正說明,根據全聯會的資料,目前全國16個地方公會當中,絕大多數公會的外地會員占了全體會員比例逾60%以上,部分地方公會之外地會員比例甚至超過90%。懸殊之在地及外地會員人數比例,是否還可稱為「地方公會」?這些地方公會實際上是透過外地會員之會費支應運作,是否合理?部分地方公會仍基於現行主要收入來自外地會員會費之思維而堅持拒絕制度改革,無疑是將地方公會之財政狀況優於律師個人職業自由,亦非「業必歸會」原則所需。
觀諸全聯會此次章程修正案內容,在取消律師執業區域限制上,已有建立「向全聯會登記全國執業制」以及「(不全國執業者)向地方公會登記跨區、跨區收費上限」之議。以上,雖與本公會主張未盡一致,但實質上是朝向取消現行律師法「複數入會」規定,呼應了本公會「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主張,更足以印證本公會「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主張合理性。本公會認為,為保障律師職業自由與國人訴訟權,國會應立即啟動修法,並廢除律師法第21條複數入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