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之聲明

108年12月13日

律師公會組成的主要目的之一,乃在於維護律師之執業自由。本此認知,本會自民國(下同)79年迄今,29年來共10屆理監事會均以推動「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作為競選之主要政見,也一直獲得本會會員堅定的支持,故該理想乃本會對於律師制度改革所持之基本立場,歷屆理監事會不敢須臾或忘。

然我國「律師法」自30年1月11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後,其間雖歷經14次修正,皆仍以強制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公會作為限制律師執業區域之手段,導致律師除須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公會外,若需跨區執業,還須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公會。法務部雖於105年6月30日在該部網站公告律師法修正草案,惟因該草案係採主兼區制,與本會所追求之「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理想尚有相當差距,本會乃委請顧立雄前立法委員在立法院提案;嗣因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就此議題與本會理念南轅北轍,本會為推動修法,以保障律師執業權益,乃集本會眾多會員之意志,於106年9月9日律師節會員大會決議退出全聯會。

退出全聯會後,本會本屆理監事會旋積極向立法院各黨團進行法案遊說,並多次拜會各黨團及立委辦公室。嗣法務部據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之結論修正律師法,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後,行政院羅秉成政務委員乃邀集相關機關、本會及全聯會等團體,主持進行多達16場審查會議,本會與全聯會更多次在兩會會所自主協商。經上述戮力協調、折衷,終使「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原則在政院版草案確立,並於108年4月25日送立法院審議。

依政院版草案,律師加入一地方公會,即可在全國執業;其至其他地方公會組織區域執行業務者,僅須繳交跨區服務費。相較現行法迫使律師須複數入會始能跨區執業,進而因複數入會而必須負擔鉅額入會費及年費之執業成本,顯有重大進步。至於跨區服務費之費率,則本於律師自治之精神,由全體律師決定,故草案規定全國律師及所有地方公會應組成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並由全律會章程訂定跨區服務費之費率。在新法施行後、全律會章程生效前,律師暫依新法規定,按月繳納新臺幣300元或400元之服務費予跨區執行職務所在地公會,但毋須再繳納入會費或其他名義之登記費用。

嗣政院版草案送入立法院後,律師同道本已因草案集本會與全聯會共識而成,莫不翹首預期將早日完成立法。詎料,因部分地方公會透過立法委員提出各種修正動議,以及其他職業團體對該草案第127條及第129條有所誤解、阻撓,致立法進度延宕,竟有本屆國會恐不能完成立法之危機。本會本屆理監事會為不負全體會員所託,乃戮力國會遊說,幸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尤美女等立法委員之協助,以及立法院各黨團支持下,終能排除萬難,得於本次預算會期將近終結之今日完成三讀(下稱新律師法),使本會近30年來所追求之「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理想,邁向關鍵的一步!

由於在全律會成立後,律師於全國或跨區執業之事項(包含相關程序、應收費用項目、數額及收取方式等)係由全律會章程訂定,故新律師法之完成立法雖已開創歷史新猷,但仍僅係階段性任務之完成;未來,全律會之章程是否能忠實反映多數律師所盼望自由執業之心聲,毋寧更係關鍵所在。職是之故,本會籲請所有律師同道密切關心此事,以確保「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理想,能在新律師法施行後真正得到落實。

 

 

 

 

 

108.12.13針對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之聲明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