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委員會活動舉辦辦法

民國87年4月9日第21屆第2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106年6月13日第28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公會各委員會舉辦各項活動,提昇服務品質以促進達成律師使 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委員會舉辦活動,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年度計劃活動:由當屆各委員會組成後一個月內向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提出任期內之活動計劃表及預算,報請理、監事聯席會核備後舉辦。

二、臨時性活動:由各委員會於舉辦日二週前將活動內容及預算提請理、監事聯席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後舉辦。但因時間急迫而不及提請同意時,得報請理事長核可後先行辦理,並事後立即提請理、監事聯席會或常務理事會追認。 

三、協助會員成立相關活動之小組:為推動各委員會之工作,各委員會下得成立相關小組或次團,報請理、監事聯席會同意設立。 

第三條 各委員會預算如下: 

一、除理、監事聯席會另有決議外,各委員會當屆任期內舉辦活動所需年度總經費為新台幣四萬元,經主任委員同意後動支。 

二、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所成立之小組或次團運作經費依本公會委員會所屬社團補助辦法辦理,理、監事聯席會亦得視情況同意另予以適當之經費補助,經費不計入前項該委員會之總經費中。 

三、特別委員會為推動核心發展事務之需要,理、監事聯席會議得經決議給予較充足之年度經費,不受第一款之限制。 前項第一至三款經費,應憑會議紀錄及支出單據申請或報銷。 

第四條    各委員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本公會得向報名參與者酌收費用。

第五條 各委員會如與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共同舉辦活動,而有使用本公會人員、設備、場地之必要者,應依活動性質向該機關或團體要求負擔相當比例或全部之費用。但經理、監事聯席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者得免予負擔。 

第六條 各委員會舉辦活動,宜於舉辦日前一個月將所需設備、場地、資料等相關事項送交本公會秘書處,以利籌備及發函通知全體會員之作業。 

第七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