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辦法
民國95年5月9日第24屆第13次理監事會通過
一、台北律師公會(以下稱本公會)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予聲明本公會禁止性騷擾(性侵害)之行為,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性騷擾行為。
三、本辦法適用於本公會所屬員工應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或被性騷擾行為。
四、本公會性騷擾申訴管道:
專線電話:02-23515071
傳真電話:02-23913895
電子信箱:tbax@ms17.hinet.net
本公會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人員以保密方式處理。
五、就性騷擾之申訴及處理,本公會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委員三人至七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委員會調查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相關調查程序在不抵觸法令規定下準用本公會會員違反風紀案件處理程序。
六、性騷擾之申訴,以書面或言詞提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接受申訴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七、性騷擾申訴事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調查結果應依法令規定覆知當事人及縣市主管機關。
八、申訴人就其性騷擾事件經性騷擾申訴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九、本公會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十、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開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之出席,並有半數以上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一、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本公會不會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二、調查中之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
十三、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公會將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
十四、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