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會員福利金支用辦法
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屆第二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一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第二十二屆第二十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二十五屆第三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一○二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六屆第二十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第二條第一項)
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二十八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第二條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為第三項,並修正第二款、第五款,修正第六條;附表修正3.、7.)
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二十八屆臨時第十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附表3
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八屆臨時第二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五條
民國一0八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八屆臨時第二十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一款、二款、四款、五款、十款,第五條,附表1.、3.、5.、7.、9.
第一條
依據台北律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七十一年度會員大會決議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員係指主區會員及準會員。
本辦法所稱會員之配偶,係指與會員依民法為結婚之登記及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成立同性婚姻關係者。
本辦法所稱會員福利金支用範圍如下:
一、會員結婚之賀儀。配偶雙方皆為會員者,得各自申請。會員申請結婚之賀儀一生以一次為限。
二、會員、會員配偶、會員之直系血親死亡之奠儀及輓聯或花籃。
三、會員之重大傷病補助,同一重大傷病以補助一次為原則。重大傷病之認定比照中央健康保險局重大傷病標準辦理。
四、會員非重大傷病住院之慰問金,同一非重大傷病以給予慰問金一次為原則。
五、會員、會員配偶之生育補助。會員及其配偶皆為會員者,得各自申請。
六、重大災害補助。
七、會員敬老事項。
八、會員自強活動事項。
九、會員本人設立之事務所開幕之花籃。致贈以事務所為單位。
十、會員生日、自初次入會滿1週年、事務所喬遷之寄送電子賀卡祝賀。
十一、其他有關會員福利實施事項經理事會決議者。
第三條
本會會員均有依據本辦法申請補助之權利,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會員因受懲戒停止執行職務期間未滿者。
二、會員受除名懲戒確定者。
三、會員自行退會或依本會章程規定令其退會者。
四、會員積欠會費者。
第四條
第二條第三項福利金支用之標準,由理事會依本會財力實際狀況整合訂定,如附表。
第五條
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應由會員或其配偶、家屬至遲於事由發生或終止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辦法所定各項福利金之支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以下者,由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核準動支;逾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以上伍萬元以下者, 由常務理事會決議動支;逾新台幣伍萬元以上者,由理事會決議動支。
第七條
本會會員福利基金係按會員常年會費逐年提撥之,由理事會設立專戶使用,除本辦法所定福利實施事項外,不得移作別用。
第八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