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推薦會員前往國外法學院攻讀學位審查辦法

民國104年10月14日經第27屆第1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

 

第一條(宗旨) 

為加強學術交流,提供會員深造進修之機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格) 

凡本公會會員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向本公會申請推薦前往與本公會訂有交流協議之國外大學法學院攻讀學位: 

一、 加入本公會二年以上。 

二、 托福成績符合該校申請標準。 

三、 未曾受本公會或律師懲戒委員會處分或懲戒。

 

第三條(公布申請) 

本公會將按與各該國外大學法學院所簽定交流協議約定之每年提送推薦名單截止日前半年於本公會網頁上公告全體會員提出申請。 

第四條(名額及獎助金額) 

各學校之錄取名額、獎助金額,按本公會與各該國外大學所簽協議定之。

第五條(應備文件) 

會員提出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書。

二、 大學成績單正本及符合該校申請標準之托福成績書面資訊。 

三、 學、經歷證明書正本。 

四、 未曾受本公會及律師懲戒委員會處分及懲戒之證明書或切結書。 

五、 本公會所屬會員律師、大學教授或其它相當人士出具之推薦信(推薦人向本公會推薦申請會員)

 

第六條(審查) 

申請會員提出申請後,由本公會學術交流委員會於申請截止日起一個月內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建議於理監事聯席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決議是否推薦,審查結果將以書面通知申請會員。 

本公會學術交流委員會為進行審查得通知申請會員面試。 

本公會得保留推薦與否及推薦名額之權限。 

本條之審查建議、審查結果及相關會議資料不對外公開。

 

第七條(推薦信) 

理監事聯席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決議推薦,將製作推薦信予被推薦會員,並送達申請會員前往攻讀之國外大學。 

第八條(失權) 

申請會員經本公會決議推薦,事後發現有文件或資格不符情事,本公會得撤銷其資格,並函知申請會員所申請學校。

第九條(附件) 

本公會簽有交流協議之國外各大學法學院、所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期間、以及其相關協議內容定期更新公告於本公會網頁。申請表如附件。 

第十條(生效依據)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附件得隨時經本公會秘書處更新後公告於本公會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