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新進會員使用律師會談室試行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台北律師公會第27屆第8次臨時理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台北律師公會第28屆第9次臨時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一、本公會為服務會員,提供本會會館(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裕民大樓九樓)會議室做為律師會談室,供本會會員有需要與客戶會談時依本辦法預約使用。
二、 使用人資格:加入本公會五年以內之會員(以使用時為準)。
三、 使用之時段:週一至週五本公會上班時間,上午9:00~11:30、 下午3:00~5:30,每次使用時間2.5小時。
四、 使用之條件:
(一) 入會五年以內之主區會員及準會員,每年最高得使用二十四次,每月不得超過三次。每年前三次無償免費使用,第四次起每次酌收清潔費新台幣(下同)貳佰元。
(二) 入會五年以內之兼區會員,每年最高得使用二十四次,每月不得超過三次。每次酌收清潔費參佰元。
五、 預約及取消預約方式:
(一) 採預約登記制,會員得於預約使用日期之一個月內,於本公會上班日(上午8:30~下午5:30)至本會會館櫃檯或以電話向本會預約登記。最遲應於使用當日前一天預約。如須繳納清潔費時,應於預約時一併繳納。
(二) 取消預約應於預約使用日之前二日下午5點前至本會會館櫃檯或以電話為之。取消預約後由次順位預約者優先使用。
( 三) 超過前款時間取消預約或未於預約時間前來使用者,不退還已預納之清潔費。會員有此情形者達三次以上者,本會得停止該會員預約登記使用會談室六個月。
六、 其他說明:
(一) 預約之會員不得將所預約之時間轉讓他人使用。預約之會員未到場前恕不開放會談室,到場使用時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
(二) 暫不提供電腦、市內電話及傳真。
(三) 使用影印設備每張酌收工本費貳元。
七、 會談室僅供做為會員與客戶會談使用,不得做為其他目的使用。
八、 本會館全面禁煙,並禁止喧嘩、叫囂、鬥毆、攜帶寵物入內及亂吐檳榔汁等情事,使用之會員應告知與會其他與會人員遵守上開規定。
九、 使用之會員或與會人員違反前條規定,經規勸無效,本會得視情況關閉會談室請會員及與會人員離開,並得停止該會員預約登記使用會談室一年。如對本會之設施或場地有毁損情事,應負賠償責任。
十、 會員依本辦法使用會談室,不適用本會「會館會議室外借須知暨收費標準」之規定。
十一、 本試行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