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在職進修課程時數採計標準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二屆律師在職進修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屆律師在職進修委員會第六次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第二十七屆律師在職進修委員會第三次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台北律師公會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八日第二十一屆第三十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之「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在職進修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公會會員參與本公會主辦或合辦、協辦之在職進修課程(包含參與現場課程、網路學習課程及擔任授課講師),其參與課程時數每一小時核給一時數(以實際上課或授課時間計算,不包括因參與課程之食宿及在途期間)。
第三條
本公會會員參與前條以外之在職進修課程,其時數採計之標準如下:
(一)參與全聯會主辦或各地方律師公會自辦、合辦或協辦之在職進修課程,以實際參與之時數採計。
(二)參與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院、檢機關以及各大學法律系所或其他法學研究團體所舉辦之座談會、研討會或其他研習活動,以實際參與之時數採計。
(三)選修或旁聽本公會辦理之各大學法律系所旁聽課程,以實際上課時數之二分之一採計。如該等課程同時為該會員修習大學法律系所學位之課程,應依第四款採計時數。
(四)參與國內、外法律相關機構或團體所開設之法律相關領域課程,同一課程一年以採計六小時為限。
(五)參與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中心網站或公務人員訓練機構規劃之律師執業有關課程,同一課程一年以採計六小時為限。
(六)於各大專院校或律師研習所教授律師執業有關課程,同一課程一年以採計六小時為限。
(七)於國內、外法律學術研討會、座談會擔任主持人、報告人或與談人,以實際參加之時數採計,但同一場次研討會、座談會,以採計六小時為限。
(八)其他由律師公會全聯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或本公會律師在職進修委員會決議通過得採計之進修時數。
本公會會員參與前項各款在職進修課程、研討會、座談會或其他研習活動,得於參與課程、會議或研習活動結束後,檢具課程、會議或研習活動相關資料向在職進修委員會申請認可並核給時數。經在職進修委員會決議認可者,依各該規定採計核給時數。
第四條
本公會會員參與第二條規定之在職進修現場課程,限於課程開始及結束時均報到者,始得於活動結束時,向本公會申請於會員進修手冊或公會會務管理系統登記核給時數。
本公會會員參與第二條規定之在職進修網路學習課程,需於規定之期限內觀看完畢該課程全部段落,始取得該課程之學習時數。會員就同一網路學習課程觀看完畢之次數超過一次以上者,僅核給一次該課程之學習時數;已取得該課程之現場課程學習時數者,亦同。
本公會會員參與第三條規定之課程,經在職進修委員會決議認可並核給時數者,應檢具參與進修證明,向在職進修委員會申請於會員進修手冊或公會會務管理系統登記核給時數。
第五條
本公會會員擔任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之課程講師,應檢具相關證明,向在職進修委員會申請於會員進修手冊或公會會務管理系統登記核給時數。
第六條
每年度在職進修課程時數登記及結算日為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七條
在職進修委員會於每年一月核計會員前一年度參與進修課程時數,累計時數前十名者,經該會員同意後,於本公會網站及會刊公布其姓名及時數。
第八條
本公會各委員會委員得優先由前一年度進修滿十二時數之會員遴選之。
第九條
每年度進修滿十二時數之主區會員,於次年度參加本公會在職進修課程者,費用予以九折優惠;進修滿二十四時數及以上之主區會員,費用予以八折優惠。
第十條
本公會會員修習特定領域課程每達二十四時數時,得以書面向公會申請核發該特定領域修習時數證明書。
為鼓勵會員持續進修,前項證明書逾兩年得更為申請,其修習時數以申請時間回溯三年合併計算。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在職進修委員會通過後開始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