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在職進修課程網路學習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第27屆第3次律師在職進修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 為鼓勵會員運用網路學習資源進行在職進修,依本公會在職進修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 在職進修網路學習課程之種類、在線播放期間、收費標準、學習時數之核給等,由在職進修委員會定之。
三、 本公會會員至本公會網站點選網路在職進修課程,以會員帳號、密碼登錄進入並繳交報名費後,得於繳費日起九十天內不限次數就繳費點選之課程進行網路學習。但課程下架期日不滿90天仍同意繳費觀看者,應於下架日期前觀賞完畢。
四、 本公會驗證會員觀看課程完畢,始核給課程學習時數。同一課程觀看完畢次數超過一次以上,僅核給一次學習時數;同一課程已取得現場課程之學習時數者,不再核給學習時數。
五、 未於第三條所定期間內觀看完畢課程者,無法取得該課程之學習時數,且不得要求退費。
六、 使用本公會網路學習課程,應遵守中華民國法規,且不得為下列任一行為:
1. 冒用他人名義使用網路學習課程,亦不得多人使用同一會員帳號。
2. 侵害他人名譽權、姓名權、隱私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權利或利益。
3. 下載、側錄、錄音、錄影或以任何型式存取課程影片或聲音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以任何方式變更課程影片或聲音內容之全部或一部。
4. 以任何方式重製或散布本影音課程影片或聲音內容之全部或一部。
5. 上傳、張貼、散布或傳輸任何含有電腦病毒或對於電腦軟、硬體功能產生限制、破壞或中斷之檔案或程式碼。
6. 干擾或中斷課程伺服器或連結開放式課程之網路,或不遵守連結至課程之相關需求、程序、政策或規則等。
7. 張貼或散佈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虛偽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之檔案,或透過網路課程進行前開行為。
8. 為任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或違法之行為。
七、 本辦法經在職進修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