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在職進修辦法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在職進修辦法
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八日第二十一屆第三十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四屆第二十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五屆第十四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第五之(三)
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二十六屆第三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第三之(一)
民國一0五年八月十日第二十七屆第二十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第二之(三)、第二之(四)、第五之(一)
一、目的:
(一)鼓勵會員進修。
(二)逐步建立會員強制進修制度。
二、進修方式:
(一)依律師倫理規範第五條規定,本公會會員每年至少應修習六個時數之在職進修課程,且二年中至少包括二小時之法律倫理或律師倫理課程。但年滿65歲者,不在此限。
(二)在職進修委員會統籌規劃在職進修事務,並協調各委員會辦理進修課程。
(三)在職進修課程得以網路學習方式參與,網路學習辦法由在職進修委員會另訂之。
(四)會員進修採時數計算。
三、時數核給:
(一)由在職進修委員會議定及審核進修活動應核給之時數標準。委員會得授權主委徵詢二位相關委員會主委後決定應核給之時數。
(二)凡本公會或各委員會自辦或合辦、協辦之活動,由在職進修委員會與各委員會於事前協調該活動應核給之時數,於活動通知單上事先公佈。
(三)在職進修委員會得與國內外相關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就其所開設法律相關領域之課程核給時數,以擴大會員在職進修之管道。
四、時數採計:
(一)本公會主辦或合辦、協辦之活動,應在活動開始及結束時登錄始得採計時數。
(二)會員依三之(三)請求採計時數時,應檢具參加進修之證明。
(三)時數採計標准及作業方式,由在職進修委員會另定之。
五、獎勵方式:
(一)經該會員之同意,本公會得每年公佈當年度參與在職進修累計時數前十名之律師姓名及進修時數。
(二)本公會各委員會委員得優先由前一年度進修滿十二時數之會員遴聘之。
(三)每年度進修滿十二時數之主區會員,於次年度參加本公會進修活動者,應予以費用優惠,其辦法由在職進修委員會另訂之。
(四)會員修習專業領域課程達一定時數,得向本公會申請核發專門領域修習時數證明書,專門領域類別及應修習時數,由在職進修委員會另訂之。
六、施行: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開始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