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會館會議室外借須知暨收費標準
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九日第二十一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本公會設於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裕民大樓九樓之會館,闢有會議室五間。第一、第二會議室分別獨立使用, 第三、第四、第五會議室則為彈性隔間,依實際需要,可單獨或合併使用。
二、每間會議室可容納人數約為:第一會議室三十人、第二會議室二十人、第三、第四、第五會議室各三十五人。
三、會議室備有擴音、錄音、視聽、投影、空調等設備,並供應茶水。
四、會議室借用時間原則上以每三小時為一單元,即每天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晚上六時至九時。每次得借用一單元,或連續借用兩單元(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或下午二時至晚上九時)。
五、本公會上班時間內使用會議室者,其收費標準(含一切費用,包括場地費用、設備維護費用及人事差遣費用)如下:
(一)第一會議室一單元收費三千元,兩單元五千五百元。
(二)第二會議室一單元收費二千五百元,兩單元四千五百元。
(三)第三會議室、第四會議室、第五會議室每間一單元收費三千元,兩單元五千五百元。
(四)第三及第四會議室,或第四及第五會議室合併使用,每單元收費五千元,兩單元九千元。
(五)第三、第四、第五會議室合併使用,每單元收費六千五百元,兩單元一萬一千五百元。
六、本公會上班時間外使用會議室者,除按前條收費外,每一單元須加收人事加班費用及設備維護費用,其標準如下:
(一)使用單一會議室者,加收一千五百元。
(二)合併使用第三及第四會議室或第四及第五會議室者加收二千五百元。
(三)合併使用第三、第四、第五會議室者,加收三千元。
七、借用時間延長時,前十五分鐘,不予收費,超過十五分鐘後含前十五分鐘併計,每半小時增收總租金六分之一費用,逾時不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算。
八、租借應於使用日兩週前先行預訂,並於使用日前五日以電話確認。
九、借用人於獲准借用時,應依通知先行繳付百分之五十之定金,餘數於使用完畢以前繳清,同時索取統一發票。
十、本會館全面禁煙,借用人應通知與會人員,並予適當約束
十一、本會館嚴禁喧嘩、叫囂、鬥毆、攜帶寵物入內及亂吐檳榔汁等情事。
十二、租借使用所造成之公物毀損,借用人應主動通知管理人員,並照價賠償,否則除予追討外,將不再予以租借。
十三、本外借須知及收費標準,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四、本外借須知及收費標準,本公會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