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擱置修章本會之聲明

105年10月17日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於2016年9月10日所召開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將本公會為健全全聯會組織民主正當性之修章提案予以擱置,本會深感遺憾,並表達強烈不滿。

由於全聯會目前係各地方公會所組成之聯合會,並無個人會員,因此全聯會若欲以代表全國律師之組織自居,則全聯會會員代表之產生方式,除須考量地域平衡之因素外,更應依照民主原則,力求全國律師票票等值。然而,現行全聯會章程第4條第2項規定「每一會員按其所屬律師人數,依左列規定選派會員代表:

一、未滿50人之公會,得派3人。

二、滿50人以上之公會,每增50人得增選會員代表1人,但最多不得超過15人。」

就每一公會會員代表所設之15人上限,單就本公會主區會員人數雖佔全國律師人數約三分之二,卻僅能有15席會員代表,僅佔目前總數189席會員代表的百分之8弱。本會會員在全聯會會員代表選舉之投票,價值顯然遠遜於其他公會會員之投票,殊不符票票等值之民主基本原則,以致全聯會雖然一向自居為代表全國律師之公會組織,顯然名不符實,在諸如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等攸關律師制度發展之決策上,更因此常有偏重公會角度而忽視律師執業權益之情形。而再加上因全聯會章程第22條第2款規定「常年會費:各會員公會依其會員人數每人每月新台幣100元,由各會員公會按月繳交本會。」要求因跨區執業而須重覆入會之律師,須重覆繳納全聯會費用,導致以訴訟為主而常須跨區執業之律師,負擔更多之地方公會與全聯會會費,造成沉重的負擔。同時,本會代表人數在會員代表2大會雖僅佔百分之8弱,但依章程第22條第2款之規定,卻負擔全聯會常年會費的3分之1,遠高於其餘會員公會所繳納數額之數倍甚至數十倍,權利義務失衡之情況極為明顯。故本公會為健全全聯會組織,使全聯會得以作為代表全國全體律師之公會,並為爭取本會會員應得之公平對待,乃在兼顧地域平衡與票票等值之民主精神的前提下,提案修正章程第4條之規定,刪除現行15人上限之規定,主張未滿100人之公會得選派1人,每100人以上之公會,每增加100人得增選會員代表1人。遺憾的是,此提案先遭全聯會理監事會決議不予在全聯會代表大會提案。嗣雖本會代表逕行於2016年9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提案,亦遭部分地方公會代表提案擱置,致此一攸關全聯會組織與律師制度未來發展之重大改革,未經實質討論即胎死腹中。

由於近年新進律師人數大幅增加,各地公會會員人數亦隨之逐年成長,長此以往,現行全聯會章程所定之15人上限,與本會會員人數之失衡將更將惡化,且此一問題目前雖僅有本公會提出質疑,但可預見不久亦將因新進律師人數的增加而出現許多中大型公會,由此益見現行章程所定之15人上限,亟有廢除之必要。為兼顧地域平衡,本會之修正提案,尚以各地方公會之代表數至少維持現狀為前提,以各地方公會會員人數(而非限於在地會員人數)作為計算會員人數之基礎,修正後本會代表之比例亦只約占百分之25。當然此種修正是否面面俱到,容可受各公會批評指教,然而本會提案結果竟是遭到擱置,目前全聯會代表無意正視其組織之缺陷,也不在意本會會員長期受到之不公平對待,至為明確,由此可見律師制度改革之艱難,律師法徹底、全盤修正之迫切與必要,因此益彰,

目前台灣律師界所面對之挑戰十分嚴峻,許多青年律師們感受到執業的艱困,律師界應給予最高度的重視與支持,而全聯會本應就此承擔起火車頭的領導角色。本會原一再企盼全聯會能及時因應時代需求並領導改革,然全聯會之組織不能反應普遍律師之需求,更無法解決律師之困境,甚至不能成為理性討論之平台,本會對全聯會已難期待,爾後將尋求廣大律師同道之支持,更努力推動律師法之修正,俾建立正當民主及具效能之律師組織及制度,以呼應普遍改革之要求並全力改善律師之執業困境。

全聯會擱置修章本會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