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小組的決定與通知

專家小組應就當事人所提出的陳述與文件, 於專家小組組成後的十四日內,做出決定。 

 

在三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時,應以多數決的方式作出決定。當事人會收到爭議處理機構所寄送的決定書,內容包括專家小組的決定與專家的反對意見。至於決定書的格式,則依據各爭議處理機構所制訂的格式。 

 

決定書之主文內容,應只限於「申訴無理由,維持現狀」、「申訴有理由,取消(或移轉)已註冊的網域名稱」這兩種類型。前者包括「爭議內容非屬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歸定的範圍」,以及「申訴的提出係濫用爭議處理程序」這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