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處理程序的終止
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專家小組作出決定前達成和解,應透過爭議處理機構通知專家小組,此時專家小組應終止處理程序(實施要點第十七條第二項參照)。此一和解協議在解釋上應無須經過公證。
在專家小組作出決定之前,如果認為有不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處理程序的情形是,專家小組可以終止處理程序。不過當事人如果認為終止程序並不妥當,而在專家小組所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並經專家小組同意時,處理程序就應該繼續進行。
當爭議處理程序在開始前或處理中,有關此一爭議的訴訟已由法院受理時,當事人應將此一事實儘速通知爭議處理機構,再由爭議處理機構通知專家小組。此時 專家小組可以自行裁量暫停、終止或繼續申訴程序。
爭議處理程序終止的事由,可整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