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書寄送與其他寄送方法
爭議處理機構在收到申訴人的申訴書後,應確認申訴書的內容是否符合處理辦法與實施要點的規定。申訴人也必須依規定繳交費用給爭議處理機構。
在申訴內容符合規定,以及繳交申訴費用後,爭議處理機構必須寄送申訴書給註冊人。至於寄送的方式,以合理、可行的方式為之。實施要點也有規定幾個視為已送達的寄送方式:
1.以郵寄及傳真的方式,將申訴書寄送給登記於註冊機構資料庫中的註冊人地址及傳真號碼。
2.以電子郵件將申訴書寄送到註冊管理機構資料庫中的註冊人電子郵件信箱,以及postmaster@註冊人的網域名稱。
3.將申訴書寄到註冊人所通知爭議處理機構寄送的地址,以及申訴人向爭議處理機構提示的註冊人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
除了必須寄送申訴書給註冊人外,爭議處理機構還有許多事項必須聯絡申訴人與註冊人;申訴人與註冊人也可以在填寫申訴書或答辯書時,選擇他所想要的寄送方法。不過,如果各當事人沒有選擇寄送方式時,爭議處理機構可以採取下列其中一種方式:
1.利用具傳送紀錄之傳真機傳送。
2.利用郵寄或其他寄件業者之服務。
3.經由網際網路傳送,且有傳送紀錄者。
如果有以電子郵件傳送的情形,必須以純文字的格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