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書的內容與補正

申訴人在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訴時,必須填妥爭議處理機構所製作的申訴書。 

 

申訴書之內容,依據實施要點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有包括以下幾個事項: 

1.請求處理的事項。 

2. 申訴人及代理人的資料。 

3. 聯絡方式,也就是以電子郵件傳送或以一般郵件寄送。

4.選擇由一位或三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如果是選擇由三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則申訴人應該從爭議處理機構所提供的專家名單中,提出三位候選專家的姓名及聯絡方式。

5. 提供註冊人之姓名,以及其他在處理程序開始前因處理過程所知之資訊。這是為了方便爭議處理機構寄送申訴書予註冊人。 

6.所爭議的網域名稱有哪些。 

7.負責註冊這個網域名稱的受理註冊機構。 

8. 網域名稱爭議所涉及的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以及其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範圍。這是為了要符合申訴的要件,申訴人所必須負擔的舉證責任,所以申訴人應該將有關的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的使用情形,在申訴書中加以說明。 

9. 敘明依處理辦法請求之救濟方法。依據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人所得請求的救濟,是以取消註冊人的網域名稱,或移轉該網域名稱予申訴人為限。所以申訴人也必須在申訴書中加以註明。 

10.敘明與申訴書中所載爭議網域名稱相關之其他法律程序。 

 

這裡所謂的「相關之其他法律程序」,在解釋上應只限於在申訴時,已經開始進行的法律程序,包括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或已依職權調查處理者(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六條參照);或者雙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請求仲裁。 

 

11.能夠支持申訴理由成立的證明文件,以供專家小組在作出決定時,加以參考。 

 

爭議處理機構如果發現申訴書的內容,有不符合規定的情形(如上述內容有未填寫在申訴書的情形),應立即將不符合的部分通知申訴人。申訴人並應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如果未於上述期間內補正者,視為撤回申訴。不過申訴人仍得重新提出申訴。 爭議處理機構在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訴書後,即應在申訴人繳交費用後的三日內,將寄送申訴書予註冊人。 

申訴書送達註冊人之日,就是整個爭議處理程序的開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