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域名稱的取消或移轉
除了專家小組的決議外,在某些情形下 TWNIC也可以取消或移轉已註冊的網域名稱:
1. 註冊管理機構收到註冊人或代理人的書面指示時,此時由於註冊人是自願移轉或取消此一網域名稱,因此TWNIC自應予以尊重。不過,如有處理辦法第十四條之情形,由於為了避免妨礙申訴人的權益,以及迴避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決定效力(除非受讓人表示願受決定之拘束),這時候由於註冊人沒有移轉該網域名稱的權利,因此TWNIC也不能夠移轉之。
2.TWNIC收到法院的確定裁判,或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的證明文件時,必須依據法院的判決內容加以處理。
TWNIC 接獲爭議處理機構所送達的取消或移轉網域名稱的決定後,於送達之日起十二日內,如果註冊人沒有依據實施要點第三條第四項第十二款提出訴訟的證明文件(也就是訴訟繫屬法院的證明)的話,TWNIC就必須執行專家小組的決定,取消或移轉該網域名稱。
而如果註冊人在上述的十二日內提出訴訟的證明文件時, TWNIC應暫不執行專家小組的決定。不過,不論是申訴人或註冊人,當任一方向TWNIC提出下列文件時,TWNIC就應該執行此一文件的內容:
一、 經公證的當事人和解契約書。
二、 撤回訴訟的證明文件、法院的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的證明文件。
在具備第二種情形時,此一網域名稱爭議已經沒有任何的訴訟繫屬情形,所以 TWNIC就無須等待訴訟證明文件,即應執行專家小組所作出的決定。
如果有法院的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的證明文件,依據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TWNIC 就必須取消或移轉已註冊的網域名稱,所以不論專家小組是否已作出決定,或者決定內容為何,TWNIC 必須依據法院判決加以處理。
綜上所述,TWNIC在以下情形與條件下,應取消或移轉已註冊的網域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