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一:如當事人和解、申訴人撤回申訴(並經註冊人同意),或專家小組裁量終止爭議處理程序者,爭議處理程序將終止。
1.網域名稱爭議之申訴人需先填寫本公會所提供申訴書(本公會網站可下載或至本公會會館索取),填寫完畢後,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及本公會所制訂附則之規定方式,向本公會提出。
2.申訴人向本公會提出申訴書後,依實施要點之規定,應於十日內支付費用予本公會;申訴人未於十日內繳交費用者,視為撤回申訴。
3.本公會於收到費用三日內,將依實施要點之規定,寄送申訴書予該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申訴書送達註冊人之日即為處理程序開始日。
4.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應於處理程序開始日後廿日內,依實施要點及本公會所制訂附則之規定方式,向本公會提出答辯書。
5.本公會於收到答辯書後,即於三日內寄送答辯書予申訴人,並於五日內依實施要點之規定,選定專家小組。除特殊情形外,本公會將於專家小組完成選定後,就所選定專家小組與預定做成決定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及註冊管理機構。
6.本公會於專家選定完成後,立即將相關文件送交專家小組。專家小組將依當事人所提出之陳述與文件,依照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做成決定。除有特殊情形外,專家小組應於十四日內,將決定結果通知本公會。
7.本公會於收到專家小組之決定後三日內,將決定全文通知雙方當事人及註冊管理機構,並公佈於網站。但專家小組認有正當理由不公佈全文為適當者,得僅公佈部分內容。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諮詢專線:(02)2341-1313分機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