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決定公告

案 號:102年網爭字第005號
系爭網域名稱:kindle.tw
處理程序開始:2013/8/9
處理現況及決定:移轉
決定書:台北律師公會專家小組決定書

案 號:102年網爭字第005號 

 

決定書 

就申訴人美商亞馬遜科技公司(Amazon Technologies, Inc.)針對註冊人在受理註冊機構WebCC Ltd.註冊之網域名稱提出申訴,請求註冊管理機構將系爭網域名稱移轉予申訴人乙案(案號:102北律網爭字第005號),決定如下: 

 

主文 

註冊管理機構應將系爭網域名稱移轉予申訴人。 

 

理由 

一、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確屬相同或近似而足以產生混淆:查申請人以其電子書閱讀器「Kindle」之名稱,在台灣、中國、澳大利亞、日本、紐西蘭、挪威、韓國、瑞士、美國等國家,皆有商標登記之註冊。此一事實,不惟申訴人提出其註冊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註冊證號,亦且為註冊人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從而,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所註冊之註冊商標既屬一致,申訴人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提出申訴,即非無理由。 

二、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並無權利或正當利益:查申訴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主張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並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之部份,經審閱註冊人所提答辯書,其於結論部份第4點稱:「我只是註冊我喜歡的英文單詞而已」等語,不啻自承其果如申訴人所言,既未曾就系爭網域名稱向相關政府機關登記使用而受法律保障,且網域名稱與註冊人之姓名、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內容,在語意、字義或商業習慣上,亦無明顯之關聯。是申訴人主張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並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亦有理由。 三、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是否屬於惡意,尚非無疑:查申訴人主張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乃屬惡意之理由,無非以註冊人除註冊成與申訴人之「KINDLE」商標完成相同之網域名稱外,別無其他可資識別之部份;地址、聯絡電話及傳真等顯係假資料;申訴人為已在世界各地註冊並為著名之商標等語,援引為推論之依據。惟就具體事實而言,誠如註冊人所言,伊既未啟用、也從未有出售或出租該爭議域名之行為,故並無具體事證,足以認定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係屬惡意。此外,就申訴人所提之主張中,亦難認註冊人有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各款所指之妨礙商業競爭或營利意圖等情,故申訴人僅憑推論之詞,率爾主張註冊人之註冊,係屬惡意,即難採信。 

四、結論:綜上所述,申訴人對於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是否屬於惡意,雖屬不能證明;然申訴人就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並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以及系爭網域名稱確實足以與申訴人之商標產生混淆等情,業經提出相關證據,且為註冊人所不否認,自非不可採信。至於註冊人所提答辯,除否認申訴人之主張外,僅空言申訴人之商標不具獨佔或排他之權利,並未針對申訴人依處理辦法所提出之申訴理由,為切實之答辯,其主張尚嫌空泛而難以採取。從而申訴人請求註冊管理機構依處理辦法第9條前段之規定,將系爭網域名稱移轉予註冊人,於法尚屬有據。 

五、申訴人及註冊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對於本決定書之作成,並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並做成決定書如主文所示。 

 

專家小組:陳傳中律師 

 

決定日期:10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