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申訴人:美商.西雅圖遺傳學公司 (Seattle Genetics, Inc.)
登記地址:21823 30th Drive S.E. Bothell WASHINGTON 98021 U.S.A.
聯絡電話:未提供
電子郵件信箱:未提供
代理人:博仲法律事務所 郭建中 律師 陳絲倩 律師
1.2 註冊人:○○○
地址:惠州市大亞灣區霞湧霞湧居委會西勝街40號
聯絡電話:+86-15622800193
2.1系爭網域名稱:seagen.tw
2.2受理註冊機構:NET-CHINESE
系爭網域名稱由註冊人於公元(下同)2019年2月25日申請註冊
3.1申訴人於2019年7月2日將申訴書送達台北律師公會,選擇由一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並於2019年7月2日繳交爭議處理費用。
3.2申訴書內容符合「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及「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附則」(下稱「處理附則」)相關規定,經台北律師公會確認後,於2019年7月8日正式受理本案。
3.3台北律師公會確認本案專家小組應由一名專家組成,並自其專家名單中選定張宇樞律師組成本案之專家小組。
3.4截至決定做成之前仍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
4.1 申訴人係成立於1998年的生物技術公司,在全球開發和商業化治療癌症的標靶治療。在 2001 年 3 月,申訴人完成了首次公開募股 (initial public offering),並在納斯達克股票交易市場交易。申訴人在美國擁有超過 500 名員工,且在歐洲成立「SeaGen International GmbH」分支機構,研究暨開發各項藥物,並與其他知名製藥企業進行合作,包括AbbVie Biotechnology Ltd、拜耳製藥公司、Celldex Therapeutics, Inc.、Genentech, Inc.、GlaxoSmithKline LLC、輝瑞公司、PSMA Development Company LLC、武田藥品有限公司和Unum Therapeutics, Inc.等;申訴人的ADCs產品(ADCETRIS)於2011年獲得美國FDA批准,獲得超過 70 個國家的核准及銷售。在2016年,申訴人被Genetic Engineering & Biotechnology News (提供基因技術及生物科技領域相關之即時新聞、產業近況及法令訊息等之權威網站)評為遺傳學領域中排名前25大的生物技術公司,且名列於2017年Forbes(富比士雜誌)所評比之「最具創新成長型公司」名單中。
4.2 申訴人以其公司名稱Seattle Genetics, Inc.之單字字首各三個字母作為組合,創作出一個「SEAGEN」自創字,具備高度識別性,申訴人更廣泛且大量地將其所自創之「SEAGEN」文字使用於各項企業識別元素。申訴人不僅長期將「SEAGEN」作為公司名稱與相關介紹(包括但不限於申訴人公司之電子信箱及網域名稱等),相關業界、消費者暨媒體新聞報導等亦均以「SEAGEN」稱呼申訴人,而申訴人更以「SEAGEN」作為其歐洲分支機構「SeaGen International GmbH」之公司特許名稱。
4.3 為保障申訴人對於其所獨創文字「SEAGEN」之相關權利,暨行銷申訴人所提供之各項商品與服務,申訴人自西元2010年起已於全球超過15個國家(包含我國在內)獲得「SEAGEN」之商標核准註冊;此外,申訴人並自西元1997年起即為「seagen.com」網域名稱之註冊人,申訴人並廣泛的使用「seagen.com」於其電子郵件信箱並於申訴人之官方網站加以鏈結,行銷申訴人之各項產品與服務。
4.4 經過申訴人超過二十年來之積極長期投資於廣告、行銷及持續使用下,「SEAGEN」商標不僅在台灣已成為商標,亦享有全球之聲譽。惟註冊人在未經過申訴人之任何授權或同意之下,申請註冊「seagen.tw」網域名稱(以下簡稱「系爭網域名稱」)。
4.5 經檢閱「系爭網域名稱」所指向的網站(以下簡稱「系爭網站」),發現該網站以地區限制為由,無法於台灣正常登錄該網站,僅出現「由于您的地区限制,您所尝试的网页现在无法打开」等中文簡體文字;而申訴人透過台灣境外連結嘗試登錄「系爭網域名稱」,目前註冊人則是將系爭網域名稱作為「BET365」線上博弈網站之中文版,提供網路使用者相關之博弈服務。
4.6申訴人認註冊人所註冊之系爭網域名稱有違反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及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之規定,向爭議處理機構台北律師公會提出申訴,請求註冊管理機構移轉系爭網域名稱。
5.1系爭網域名稱申訴符合「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經台北律師公會確認,爰依據上開規定及「處理附則」正式受理。
5.2「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Domain Name)註冊管理業務規章」第26條第1項規定,註冊人就其所註冊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同意依「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系爭網域名稱經申訴人向台北律師公會提出申訴,是以註冊人既有私法上契約義務,應接受台北律師公會所為爭議處理。
5.3台北律師公會依「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處理附則」等相關規定處理,如有未規定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參酌「網際網路域名與號碼分配組織」(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所頒布之「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下稱「UDRP」)、「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施行細則」(Rules for UDRP)及其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如「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下稱「資策會科法中心」)、「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下稱「WIPO Center」)及「The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下稱「NAF」)等專家小組決定書。
6.1申訴人申訴理由略以:
6.1.1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及事業名稱確屬相同而產生混淆:
查本件系爭網域名稱「seagen.tw」,其中「SEAGEN」為系爭網域名稱之特取部分,俾與他商標、事業或網域名稱等為區分、識別之用。而本件申訴人於「系爭網域名稱」登錄之起始日 (2019年2月25日) 前,已於世界多國申請註冊「SEAGEN」商標,並自西元2011年起,獲得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SEAGEN」為商標並指定專用於相關商品及服務,此有申訴人註冊之商標註冊資料影本可茲證明;此外,申訴人亦長期將「SEAGEN」作為其公司名稱的使用與介紹(包括但不限於申訴人公司之電子信箱及網域名稱等),相關業界、消費者暨媒體新聞報導等亦均以「SEAGEN」稱呼申訴人,而申訴人更以「SEAGEN」作為其歐洲分支機構「SeaGen International GmbH」之公司特許名稱,故「SEAGEN」不僅為申訴人之商標名稱,亦為申訴人所屬事業集團之事業名稱之特取部分,足堪認定。系爭網域名稱對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網路使用者而言,得一望即知系爭網域名稱之特取部分係仿襲申訴人之「SEAGEN」商標,並與申訴人所屬事業集團之事業名稱相同,故系爭網域名稱之特取部分「seagen」與申訴人之「SEAGEN」商標及事業名稱完全相同。
6.1.2註冊人就其系爭網域名稱並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註冊人在台灣未曾以「SEAGEN」取得任何商標,經查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商標檢索,並未發現註冊人「○○○」有註冊或申請任何含有「SEAGEN」字樣之商標,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結果可證。又註冊人「○○○」之名稱,與申訴人之「SEAGEN」商標,並無任何關聯。實難想像註冊人得因為合法使用系爭網域名稱、為一般大眾所熟知而未有任何攀附申訴人SEAGEN商標聲譽之情事;此外,註冊人亦限制我國地區之使用者瀏覽系爭網域名稱,更無使一般大眾熟知註冊人使用系爭網域名稱之可能;從而,應認本案不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之規定。註冊人不但將系爭網域名稱「seagen.tw」限制我國地區之使用者瀏覽;目前更是將系爭網域名稱作為「BET365」線上博弈網站之中文版,提供博弈服務予我國境外IP之網路使用者。足見註冊人係利用系爭網域名稱「seagen.tw」中,申訴人著名「SEAGEN」商標之識別部分,誤導消費者瀏覽註冊人網頁,增加該等網頁之瀏覽流量,以獲取商業利益。系爭網域名稱現在作為線上博弈網站之中文版,更係減損申訴人「SEAGEN」商標之行為。故本案亦不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之規定。
6.1.3註冊人註冊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應屬惡意:
本件申訴人於「系爭網域名稱」登錄之起始日 (2019年2月25日) 前,已於世界多國申請註冊「SEAGEN」商標,並自西元2011年起,在台灣獲得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SEAGEN」為商標並指定專用於相關商品及服務;此外,申訴人亦長期將「SEAGEN」作為其公司名稱的使用與介紹(包括但不限於申訴人公司之電子信箱及網域名稱等),相關業界、消費者暨媒體新聞報導等亦均以「SEAGEN」稱呼申訴人,而申訴人更以「SEAGEN」作為其歐洲分支機構「SeaGen International GmbH」之公司特許名稱,故「SEAGEN」不僅為申訴人之商標名稱,亦為申訴人所屬事業集團之事業名稱之特取部分;此外,申訴人自1997年起即為「seagen.com」網域名稱之註冊人,廣泛使用「seagen.com」於其電子郵件信箱且於申訴人之官方網站加以鏈結;申訴人所提供之藥物品牌更已獲得超過 70 個國家的核准及銷售;申訴人之「SEAGEN」商標於全球(包含我國在內)均享有高度之聲譽,並無疑義。另外,申訴人之「SEAGEN」商標乃自創,非一般習用英文字,具有高度識別性。在申訴人「SEAGEN」商標具有高度識別性又是一著名商標之情況下,實難想像註冊人於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有任何可能不知申訴人之SEAGEN商標之情事存在。惟註冊人卻仍以申訴人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SEAGEN」作為自己之網域名稱,顯見申訴人「SEAGEN」商標之高度聲譽乃為註冊人註冊時之動機所在。註冊人確實係惡意註冊系爭網域名稱。而註冊人除將系爭網域名稱「seagen.tw」限制我國地區之使用者瀏覽;更是將系爭網域名稱作為「BET365」線上博弈網站之中文版,提供博弈服務予我國境外IP之網路使用者;網路使用者於見到系爭網域名稱時,仍以申訴人之「SEAGEN」商標為唯一識別部分。註冊人利用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商標及事業名稱間之混淆,刻意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以達到其營利之目的。註冊人確係惡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6.2 註冊人答辯
註冊人未提出答辯理由
7.1網域名稱爭議之處理程序及原則
網域名稱爭議,其法律性質屬私權爭議,故「處理辦法」所規定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原則上係採辯論主義,亦即專家小組僅以當事人所提出事實證據,作為決定之基礎,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明之證據,專家小組除依其職權進行調查者外,無須加以斟酌,而專家小組作成決定之證據資料,除由TWNIC所提供與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之相關資訊外,以當事人所提供之申訴書或答辯書及其補充說明或文件為原則。
7.2要件
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是本件申訴是否有理由,應依前述「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要件為判斷。
7.3系爭網域名稱是否與申訴人之商標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
7.3.1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或事業名稱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之情形,係指系爭網域名稱,依整體觀察方式,在外觀、觀念或讀音上可認為相同或近似,而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網路使用者施以普通之注意,仍有混淆誤認之虞者,即構成該要件。
7.3.2經查,系爭網域名稱「seagen.tw」,之特取部分「seagen」與申訴人之「SEAGEN」商標及事業名稱完全相同,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網路使用者縱施以通常之注意,仍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故合於「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7.4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有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7.4.1所謂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有權利或正當利益,乃指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與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內容,在語意、字義或商業習慣上有明顯之關聯而言(參資策會科法中心專家小組決定書,案號:STLC2002-0077.4(3))。
7.4.2經查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商標檢索,並未發現註冊人「梁道冰」有註冊或申請任何含有「SEAGEN」字樣之商標,而註冊人未提出系爭網域名稱與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內容,在語意、字義或商業習慣上有明顯之關聯情形,難認為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有權利或正當利益。
7.5註冊人是否惡意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7.5.1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是否惡意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認定之: 一、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二、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三、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四、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7.5.2.前開各款規定,解釋上均屬認定是否有「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之參考因素,僅為例示性規定,並不以該項所列之各款情形為限,且如有其中之一種或數種情事,足以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網域名稱,亦足該當之,並不以全部具備為必要。
7.5.3經查,註冊人先是將系爭網域名稱「seagen.tw」限制我國地區之使用者瀏覽;目前更是將系爭網域名稱作為「BET365」線上博弈網站之中文版,提供博弈服務予我國境外IP之網路使用者;網路使用者於見到系爭網域名稱時,仍以申訴人之「SEAGEN」商標為唯一識別部分。註冊人利用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商標及事業名稱間之混淆,刻意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以達到其營利之目的等情,顯見註冊人意圖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妨礙申訴人之商業活動,故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情狀。
7.6 是以,申訴人對「SEAGEN」系列商標註冊網域名稱有使用上正當利益,註冊人以「seagen.tw」網域名稱申請註冊,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事,則申訴人依「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應屬有據。
7.7 綜上,專家小組認為申訴人所訴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要件,決定如主文。
網域名稱「seagen.tw」應移轉予申訴人公司。
專家小組:張宇樞 律師
決定日期: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