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常年會費暨跨區執業費用開徵及催收作業準則

第二十四屆第三十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二十五屆第八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第七條

第二十八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二十八屆第二十一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全文十一條

第二十八屆第三十四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全文八條

 

一、 常年會費:

(一) 每年開徵通知函:每年七月初,以平信寄送附件一之函文予全體會員。
(二) 再次通知繳費:開徵當年十一月中,以平信寄送附件一(修改發函時間)之函文予所有欠繳會費之會員。
(三) 機動通知繳費:開徵當年十二月,由秘書處工作會報視開徵當年度財務狀況,決定是否以平信寄送附件一(修改發函時間)之函文予所有欠繳會費之會員。
(四) 第一次函催:開徵次年三月,以掛號寄送附件二之函文予欠繳前一年度會費之會員。
(五) 第二次電催:開徵次年四月中,以電話聯繫之方式向欠繳前一年度會費之會員催繳。


二、 跨區執業費用:
(一) 非本公會會員之律師,申請於本公會區域內執業,應預繳所申請跨區執業期間或自申請當月起六個月之服務費。
(二) 未向本公會申請跨區執業或申請後未經核准,而仍於本公會區域內執行職務者:本公會應定期催告該律師繳納服務費。

三、 依第一條第五款電催後,仍未依限繳納者,本公會得就欠繳會費之會員提理監事會決議按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辦理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第二條第二款函催後,仍未依限繳納者,亦同。

四、 第一條催繳函除會員另陳明收受送達之處所外,經寄送其主事務所而無法送達者,將該催繳函公告於本公會網站、會館公佈欄及本公會有派駐事務員服務之各法院律師休息室一個月後,仍未繳納者,就欠繳會費之會員提理監事會決議按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辦理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第二條第二款催繳函除欠繳服務費之律師另陳明收受送達之處所外,經寄送其主事務所地址而無法送達者,亦同。

五、 就欠費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仍未繳納者,待支付命令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執行無所得,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所持債權憑證於查得可供執行財產時再為執行。

六、 若相對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法起訴催討。

七、 未獲清償之債權憑證,時效屆滿聲請換證,債權金額三年屆期歸列呆帳。

八、 本準則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