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入會須知

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九日第二十一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一屆第一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第二十二屆第三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五屆臨時第十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一00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二十六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一0一年十月十七日第二十六屆第十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一0四年一月十四日第二十七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四日第二十八屆第三十三次理監事會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一0九年四月十四日第二十八屆第三十六次理監事會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一0九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八屆臨時第三十六次理監事會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一0九年七月十四日第二十八屆第三十九次理監事會聯席會議修正

 

一、律師經完成職前訓練,得申請加入本公會為一般會員;已為其他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者,亦得申請加入本公會為特別會員。

加入本公會為一般會員,即同時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之個人會員。

二、外國律師經向法務部申請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並取得許可證者,得申請加入本公會為準一般會員;已為其他地方律師公會之準一般會員者,亦得申請加入本公會為準特別會員。

加入本公會為準一般會員,即同時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之個人會員。

二之一、尚在服兵役之律師不得辦理入會。入會後如遇徵兵服役應主動辦理退會,服役期滿後再行加入本公會。

三、本公會會員及準會員應遵守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及本公會章程。

四、律師申請入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入會申請書、會員名簿應記載事項調查表、台北律師公會網站「尋找律師」欄位律師登錄調查表、入會會員異動表(以上本公會印有表格備索),各該表格所載項目及學經歷等務請據實詳細填寫。

(二)繳交二吋半身照片三張。

(三)繳交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四)交驗律師證書。(附影本乙份)

(五)申請加入本公會為一般會員者,出具無律師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至四款情事之聲明。

(六)申請加入本公會為特別會員者,交驗已為其他地方律師公會一般會員之證明文件。

(七)曾任公務員者,交驗離職之證明文件。(附影本乙份)

(八)曾服兵役者,交驗退伍令。(附影本乙份)

(九)原為其他地方律師公會一般會員,申請加入本公會為一般會員者,交驗已向該地方律師公會申請退會或轉換為特別會員之證明文件,不適用第(五)款規定。

(十)初次入會者,繳納入會費新台幣貳萬參仟伍佰元;曾為本會會員,重行入會者,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參仟伍佰元。但原為兼區會員聲請重行入會者,繳納入會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

律師申請退會應填具退會申請書。退會前之常年會費,仍應依第六條規定繳納。

五、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入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入會申請書、會員名簿應記載事項調查表、台北律師公會網站「尋找律師」欄位律師登錄調查表、入會會員異動表(以上本公會印有表格備索),各該表格所載項目及學經歷等務請據實詳細填寫。

(二)繳交二吋半身照片三張。

(三)交驗律師證書、法務部許可執業之證件暨護照。(各附影本乙份)

(四)交驗符合律師法第一百十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出具無律師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聲明。

(六)出具未曾受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法院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之聲明。

(七)交驗未受原資格國撤銷或廢止律師資格、除名處分或未在停止執行職務期間之證明文件。

(八)申請加入本公會為準特別會員者,交驗已為其他地方律師公會準一般會員之證明文件。

(九)原為其他地方律師公會準一般會員,申請加入本公會為準一般會員者,交驗已向該地方律師公會申請退會或轉換為準特別會員之證明文件。

(十)初次入會者,繳納入會費新台幣貳萬參仟伍百元,重行入會者,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參仟伍百元。

提出文件如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原文應經公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退會應填具退會申請書。退會前之常年會費,仍應依第六條規定繳納。

六、每月15日前(含15日)入會者仍應繳納當月全額常年會費,之後入會者繳半額;15日前退會者繳半額,之後退會者繳全額。

七、原為本公會(準)特別會員,申請轉換為本公會(準)一般會員者,交驗已向原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請退會或轉換為(準)特別會員之證明文件,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但於成為本公會特別會員前為本公會兼區會員者,應補繳主區會員與兼區會員入會費之差額。

原為本公會(準)一般會員,申請轉換為本公會(準)特別會員者,交驗已向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加入或轉換為(準)一般會員之證明文件,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八、依本公會會員入退會暨繳費細則第二條之規定,重行入會者如前有積欠常年會費或其他應繳費用之情形,應一併全部繳清。

九、申請入會依其申請提出日期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每月各召開一次。審查如遇有需補正事項,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得予以退件。

十、申請人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或經理事會追認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後,除第二項變更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之情形外,(準)一般會員自理事會或常理會審查通過日起、(準)特別會員溯及自申請入會收件日起為本公會會員、準會員。

為變更所屬地方律師公會而申請加入本公會為(準)一般會員者,自申請入會收件日起為本公會(準)一般會員。但退出原所屬地方公會之效力發生在後者,自退出時起,為本公會之(準)一般會員。

會員、準會員入會後,由本公會發給會員、準會員證書;需要卡式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證者,由本公會製發。

十一、會員、準會員入會後,其律師事務所之地址如有變動,應隨時填具申請書向本公會申報(本公會印有表格備索)。

十二、本須知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會員入會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