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準會員證書屆期處理程序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第二十四屆第二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
民國一0四年三月四日第二十七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第四條
一、秘書處於各準會員之準會員證書屆期三個月前提醒準會員,如仍欲在台灣執業應提早準備辦理換證;
二、準會員應於準會員證書到期前檢附法務部新效期之許可證書、本公會原製發會員證書、照片二張、證書費300元來會辦理換證;
三、逾期未至本公會換證者,自準會員證書屆期次日起,即非本公會準會員;
四、準會員再次入會,入會費為新台幣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