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理監事暨全聯會代表選舉選務工作辦法
台北律師公會第26屆第2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 (宗旨)為依據本公會章程第15條、第20條辦理本公會理事、監事(下稱理監事)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下稱全聯會代表)選舉選務工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二、 (選務小組之成立及成員)每屆理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理事會應推舉未參與下屆理監事暨全聯會代表選舉之會員為召集人,召集選務小組辦理選舉相關事宜。召集人應召集未參與下屆理監事暨全聯會代表選舉之會員五至十名組成選務小組,其中至少應有一人為秘書處律師。
三、 (選務小組工作)選務小組統籌規劃、辦理選舉進行之程序、計畫、通知、公告、候選人資格審定、政見發表會、投開票之進行及管理,以及其他相關事務。選務小組於選舉結果公告後解散。
四、 (選務小組與理事會之權責)選務小組獨立執行選務工作,相關議決事項應向理事會提出報告,理事會對選務工作得給予建議。
五、 (候選人登記期間)選務小組應擇定特定期間為候選人登記期間,呈請理事會於投票日兩個月前週知全體會員辦理候選人登記,候選人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六、 (候選人登記方式)欲參選之會員於候選人登記期間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
七、 (候選人登記內容)候選人登記表如附件一,除表明參選意願外,應檢附照片,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事務所名稱,並得記載學經歷及參選政見。
八、 (候選人號次之產生及公告)選務小組應於登記期間截止後立即以公開抽籤方式排定候選人號次,並於當天公告。
九、 (選票格式)候選人及其號次確認後,選務小組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七條之規定,擇定選票格式經理事會通過後,依候選人號次順序印製選票。
十、 (選務之監督)監事會應按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推派監事一人監督選務工作之進行,並為該次選舉之總監票人。
總監票人應公開徵求未參與下屆理監事暨全聯會代表選舉之會員數名為監票人。
十一、 (選票清點用印封存)選票印製完竣,應由選務小組於總監票人監督下,公開進行清點、並由總監票人用印後,指定處所封存,以待選舉之用。
十二、 (選舉公報)選務小組應編製如附件二之選舉公報,經理事會通過後印製。
候選人刊登於選舉公報之資料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禁止規定,如有違反,選務小組應通知限期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於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十三、 (選舉公報之週知)理事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選舉投票日一個月前檢送選舉公報予全體會員,並將選舉公報上網公告及以電子郵件發送予會員。
於依本公會通訊投票選舉辦法辦理通訊選舉時,應於開票日一個月前辦理前項事務。
十四、 (政見發表會)選務小組應依三分之一以上候選人或會員50人以上之請求,辦理一次全體候選人之政見發表會,其時間不得晚於開票日前15日。
十五、 (公開徵求選務人員)選務小組因應選舉投開票之需要,應公開徵求會員義務分別擔任開票、唱票及計票人員。
十六、 (分組投開票)為利投開票程序迅速進行,各類選舉之投票及開票均得分組同時進行,再彙整合計候選人得票數,但於會員大會選舉投票時,應依票匭分組。
十七、 (程序爭議之裁決)投開票程序爭議由會議主席、總監票人及選務小組召集人共同裁決。
十八、 (選票爭議之認定)選票之有效無效由監票人依本公會投票須知認定,如有爭議,由會議主席會同全體監票人認定之。
十九、 (選票封存及銷毀)開票完畢宣布結果後,所有選票應予包封,於封面書明團體名稱、屆次、職稱、選票張數及年月日,由會議主席及總監票人會同驗簽後,交秘書處保管,如無爭訟,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銷毀之。
二十、 (公告開票結果及當選名單)選務小組應於投開票結束後三日內公告開票結果及當選名單。
二十一、 (施行及修正)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