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跨區執業申請須知
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四日第二十八屆第三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非本公會一般會員或特別會員之律師,為在本公會組織區域內受委任處理繫屬於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律事務,應向本公會申請跨區執業。
二、律師申請跨區執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跨區執業申請書、跨區執業調查表(以上本公會印有表格備索),各該表格所載項目務請據實詳細填寫。
(二)初次申請者,繳交二吋半身照片或檔案一份。
(三)初次申請者,繳交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交驗已加入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為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五)預繳依所申請跨區執業期間之服務費,每月參佰元,未滿一月者,以全月計。如未註明申請期間,應預繳六個月。
三、申請跨區執業依其申請提出日期由本公會秘書處即為審查。如遇有需補正事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得予以退件。
四、申請人於本公會秘書處審查通過後,即得依所申請跨區執業期間於本公會區域跨區執業,並由本公會核發跨區執業證明書。未註明申請期間者,自本公會秘書處審查通過之日起,得於本公會區域跨區執業六個月。
五、申請跨區執業後,若律師事務所之地址有變動,應隨時填具申請書向本公會申報(本公會印有表格備索)。
六、本須知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