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優秀公益律師表揚辦法

108年6月11日第28屆第1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表揚從事社會公益服務有卓越貢獻之律師或律師團隊,以樹立律師典範,促進本會律師參與公益服務,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社會公益服務活動並有卓越貢獻之本會會員律師或律師團隊,得經由下列人士或團體以書面敘明具體事蹟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推薦之,於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遞交本會,由本會優秀公益律師評選小組進行評選:

一、本會會員十人以上連署。

二、本會轄區之法院及檢察署。

三、全國性或於本會轄區立案之地方性人民團體。

前項所稱從事社會公益服務活動並有卓越貢獻,不以無償為限,並應斟酌下列事項:

一、公益服務活動之必要性

二、弱勢族群之支持

三、推動社會改革、倡議社會進步價值、彌平社會落差。

四、法治實現之貢獻。

第三條 

本會優秀公益律師評選小組成員如下:

一、理事長

二、常務監事

三、公益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推選社會賢達人士3名。

第四條 

優秀公益律師每年評選一次,每次表揚以5名、團體以1組為限。

第五條 

獲評選為優秀公益律師或優秀公益律師團隊者於本會召開年度律師節慶祝大會時加以表揚。

第六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