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會館托育室使用須知

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二日第二十六屆第三十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為擴大照顧本公會會員之生活及促進本公會會館托育室之利用,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公會會館設有托育室一間,備有兒童桌椅及視聽、空調等設備,並供應茶水,提供會員免費使用。 

三、本公會會員使用會館托育室,應自行延聘保母進行幼兒托育;如會員未自行延聘保母,本公會恕不接受申請使用。 

四、托育室使用時間原則上為本公會正常上班時間,以每三小時為一單元,即週一至週五,每天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每次得借用一單元,或連續借用兩單元(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五、使用托育室之會員,應於使用日一週前填寫「台北律師公會會館托育室使用申請及切結書」(如附件)向本公會秘書處總務組負責管理人員遞送以完成預訂手續,並至遲於使用日三日前以電話確認,同時將幼兒之姓名、年齡等身分資料,以及所延聘保母所屬機構、個人資料以書面方式提供管理人員存查。

六、為維護托育室使用之安全及品質,托育室幼兒托育人數上限為4人,同一單元時段得提供多位會員申請使用,但不得超過前揭人數上限。 

七、本公會就托育室的申請使用保有同意與否之權利。 

八、使用會員與保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及保母執行職務行為之相關法律效果,由使用會員自行處理,與本公會無涉。 

九、本公會會館全面禁煙,嚴禁喧嘩、叫囂、鬥毆、攜帶寵物入內及亂吐檳榔汁等情事,借用會員應通知使用托育室相關人員遵守。 

十、使用托育室所造成之公物毀損,使用會員應主動通知管理人員,並照價賠償,否則除予追討外,將不再同意予以使用。 

十一、本使用須知,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二、本使用須知,本公會得隨時修訂之。

 

>台北律師公會會館托育室使用申請及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