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會館營運辦法

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二十一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授權理事長核定 

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經理事長核定施行 

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經第二十五屆第十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第十八條

民國一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經第二十八屆第三十四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刪除第三條,修正第四至二十八條

 

第一章 總則

一、 本公會為提昇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裕民大樓九樓新購會館(以下簡稱本公會會館)之營運機能,特制定本辦法。

二、 本公會會館以提供推展會務、服務會員為主,並得適度對外開放,服務社會。 

三、 會館營運方針與計劃由秘書處研議並提岀於理事會,並由秘書處依理事會決議執行。

四、 本公會會館分行政區、會議室、圖書資訊區及交誼休閒區。

 

第二章 行政區 

五、 行政區供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日常辦公、受理會員洽辦事務、辦理法律服務及接待外來訪客。

六、 為提高會館工作效率,行政區應充實現代化之辦公設備、訓練工作人員使用設備之技能,並注意定期保養維護。

七、 為接待會員及訪客,行政區應配置合適之會客室或會客區,並陳放本公會簡介,以供取閱。

八、 為加強服務會員,行政區應以顯著方式標示如何索取常用書表、購買物品或報名活動等事項。  

九、 為提供法律服務,行政區應配置法律服務室,由本公會法律扶助委員會規劃使用。 

十、 本公會工作人員應設置名牌,注意禮節、儀容,並保持環境整潔。

 

第三章 會議區 

十一、 會議區設有會議室六間。第一、第二及第六會議室獨立使用,第三至第五會議室為彈性隔間,可依實際需要,單獨或合併使用。

十二、 會議室除供本公會會內會議,及本公會主辦或協辦活動使用,並可開放會員或非會員借用。

十三、 申請會議室之使用,應向本公會秘書處登記。秘書處經確認該會議室無其他使用計劃,且裕民大廈管理委員會配合無困難後,應儘速通知同意其使用。 

十四、 本公會會內會議及本公會主辦之活動使用本公會會議室,免收費用。 本公會合辦、協辦之活動使用本公會會議室,除本公會事前同意免除費用或與合辦、協辦之單位另協議分擔使用本公會會議室費用之比例者外,其他合辦或協辦之單位應按合辦或協辦單位數目比例分擔使用本公會會議室之費用。  

十五、 會議室出借會員或非會員使用時,應取收場地費用、設備維護費用及人事差勤或加班費用。

前項費用由「台北律師公會會館會議室外借須知暨收費標準」另定之。

十六、 前條借用人於獲准借用時,應先行繳付百分之五十之定金,餘額於使用完畢時付清,由本公會一次掣給憑證。如繳付定金後,未依約使用者,定金沒收之。

十七、 捐贈本公會會館購建經費者,為執行律師職務相關用途,得由捐贈者或其所屬事務所,依「台北律師公會會館募款辦法」所定優待標準使用會議室,但於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上班時間外使用,依第十五條收費標準,應加收之設備維護費用及人事差勤或加班費用,不在此限。  

前項捐贈者或其所屬事務所依「台北律師公會會館募款辦法」所訂優待標準使用會議室,不得有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之情事,借用申請經審核,若涉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等情事,秘書處得不予借用。第十五條之借用人,亦同。

 

第四章 圖書資訊區 

十八、 圖書資訊室應充實圖書、報刊及雜誌,並備置電腦資料庫,以供閱覽,查考及研究之用。

十九、 本公會每年應寬列預算,購藏圖書資料,並得徵求國內外出版品之發行人或著作人捐贈其出版品。

二十、 本公會秘書處圖書主任或資訊主任得召集成立諮詢小組,擬訂採購計劃,報經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二十一、 圖書資訊室應配置專人負責圖書資料之整理、編目及服務使用者等工作。  

二十二、 圖書資訊室為服務使用者,應提供影印機、列表機等設備,其收費標準由圖書資訊室另定之。

二十三、 圖書資訊室不對外開放,僅供本公會會員、其助理及持有本公會發放之閱覽證者使用。使用者應憑會員證、助理證及閱覽證進入圖書資訊室。

 

第五章 交誼休閒區 

二十四、 本公會會館圓廳、長廊及咖啡座為交誼休閒區,供會員及會議區使用者自由休憩。

二十五、 本公會得於交誼休閒區主辦或協辦各種靜態展覽。本公會亦得酌收費用,外借交誼休閒區舉辦展覽。

二十六、 咖啡座之經營以有助會員聯誼為目的,但應符合經濟效益,並注意會館之衛生與安全。

 

第六章 附 則 

二十七、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公會理事會之決議。 

二十八、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