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防制洗錢,訂於106年6月28日起實施,敬請 全體會員特別注意遵循相關規定為禱。
一、相關法規,請連結「洗錢防制法」、「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及「律師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二、相關法規命令:
(一)「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
(二) 指定律師、會計師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同條項第2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及第3款、第5款之律師、會計師,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
三、相關範本
註:「本公會僅提供依法令最低限度之檢核,會員仍應依各該事務所之業務性質及規模進行符合法令之檢核」。
有關「律師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問答集